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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中院原院长获刑十三年
2007-04-01
由四川省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宜宾市中级法院原院长阮世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月26日,由南充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阮世能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9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1万余元予以追缴。
拥有博士学位的阮世能案发前是宜宾市中级法院院长,也是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初至2005年4月,阮世能在担任宜宾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接受3家建筑公司和宜宾中级法院干警张某等7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承建宜宾市中级法院基建工程、拨付工程款、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索取和收受上述7人财物。
四川省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所扣押、冻结阮世能的现金、存单等财产,扣除其受贿犯罪所得款项及能查明来源的合法收入,仍有600余万元阮世能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南充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阮世能先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2万元,其所拥有和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63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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