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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秘 法 警

                                  加入时间:2008-04-27 来源:苏州日报 作者:张 帅

    法场上,法警举起枪对死刑犯执行枪决;法庭内,法警肃立着值勤;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法警持械奋勇行动……
    或许,以上镜头构成了你对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印象。
    不过,你观察的距离有点儿远,不妨跟着记者走得更近一些,瞧一瞧他们真实的工作和生活。
    这次亮相的代表人——他们的支队长郭菊生。
    老郭的人生精彩纷呈:从一个厨师,到一个战士,到一个法院书记员,到一个办案能手的法官,到如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支队长、一级警督。
    他又是一个“型男”:凭借着一身暴起的肌肉、漂亮的功夫,威名远扬,成为国家一级健身指导员、苏州市健身健美协会副主席。
    法场上,他是依法下达处决死刑犯命令的现场总指挥,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保护神,守护着法律的尊严。
    生活中,他规划着属于自己的时间,培养和保持富有情趣的爱好。
    到目前,他获得了法警的最高荣誉—“全国司法警察先进个人”。他近30年的法院工作经历,见证了苏州司法改革历程。
    让我们走近这个普通又传奇的人
    苏州“型男”从小巷走出
    郭菊生经常到外地出差,往往自报家门后,人家都会对他惊叹:“想不到你居然是苏州人啊!”
    从体型上看,他身材魁梧,说话响亮,笑声爽朗,透过警服可以看得出满身突起的大块肌肉,活脱脱是一个强壮的北方男子。但他确实是从最富有苏州历史文化韵味的平江路走出来的。
    1956年,郭菊生出生,中国大地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又红又专”的时代。他是看着革命电影、戏剧长大的,爱与同学或者邻家伙伴在一起玩耍,抓住个横杆就练引体向上,在巷子里贴着墙壁就练倒立。跑步、俯卧撑是最常规的健身方式了。比试气力的方法也很原始,伙伴们相互之间掰腕子,或者摔跤。
    从14岁起,郭菊生在苏州市体育馆拜师,开始练少林拳。他对武术非常痴迷,不仅白天练,夜里也常梦见跟人过招,与人切磋。二十岁左右,郭菊生拥有了一身好功夫,浑身肌肉突起,力量过人。当年与他要好的玩伴如今也颇有名声,一位是苏州市健身健美协会现任会长刘定伟,一位是全国健美大赛三连冠的李忠宝。
    如今,老郭年岁已长,但是实力不减当年,一些年轻气盛的法警试图挑战他。最常见的一幕是,小伙子往往被老郭施了个推手,就轻轻巧巧地摔出两米开外。
    新兵训练磨掉了怯懦
    爱好健身没有影响郭菊生的学业,但由于现实原因,1973年,郭菊生读完了高一,就与同学办理结业手续。当时,高考制度没有恢复,郭菊生进入苏州市餐饮服务公司上班,当了一名厨师。
    郭菊生不甘心一辈子在厨房里忙活。1977年,他参军了,以国家二级厨师的身份被特招为铁道兵。参军在那个时代是最光荣的事。21岁的郭菊生怀着新鲜和激动,第一次从苏州出远门,踏进了陌生的军营,来到武当山脚的湖北十堰六里平。
    新兵训练让郭菊生初尝了部队生活。郭菊生至今记得,那年冬天,雪下得很大,齐着膝盖,一脚踩下去,长筒靴都被雪淹没。最要命的是,新兵训练营在每天夜里
    要进行两次集训。在白皑皑的雪地中,急行军十多公里,郭菊生与战友们大汗淋漓,浑身衣服被汗湿透了。
回到宿舍,洗脸、洗脚全是冰冷的水。咬紧牙关,冰冷的毛巾往身上擦,洗漱完毕,迅速钻进冰冻的被窝。熄灯后,被窝刚焐得一丝热气,人还没进入梦乡,“口瞿口瞿——”哨声又急促响起。军令如山倒,又得火速跳出被窝,穿衣下床,5分钟内集合出发……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3个月。“真正的魔鬼训练法啊,彻底磨掉了我身上懒惰和怯懦!”郭菊生对当初的滋味记忆犹新:“回想一下,现在还有什么事儿算苦呢?”
    新兵训练结束后,他下到连队的炊事班烧大灶。不得不承认,郭菊生骨子里蕴涵着苏州人的细腻。他是一个爱琢磨的人,极具烹饪的天赋。没有多久,郭菊生的大厨名声响彻了所在的军营。
很快,凭着专心研究和烹饪绝活,他又征服了团级干部们的胃。以至于他提出退伍时,领导还舍不得放他。
    办案能手当上明星法官
    1980年,郭菊生退伍,被分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法警,直至如今,他在法院已经工作了将近30年。
其间,市中院搬迁了三次:从当初在大石头巷(如今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所在地),到后来的南环西路28号,到去年迁至解放东路新址。
    4年法警生涯后,郭菊生被派往经济审判庭当书记员。当法警和书记员的7年时间,是郭菊生重要的人生积累阶段。
    法庭开庭时,他一边负责记录,一边观察和学习。每天除了健身,他就是捧着法律书“死啃”,总要夜读到凌晨一点才睡,早晨起来再复习一遍。仗着自己强健的体质,他硬是从一个法律门外汉变成了精通法律实务的行家里手。
    1987年,郭菊生被法院提为经济审判庭的助审员,开始办案。由于之前打下了足够扎实的底子,郭菊生很快成了明星法官,每年办案数量都名列全法院前三。郭菊生更加勤思好学了,他对经济审判苦苦思索,写了很多文章,发表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大有“文武双全”的豪迈。
    当郭菊生跟记者聊起这段长达13年的“历史”时,自豪之情溢于言表:“那时候,我就特别强调民事调解,事实上,我每年要调解100多个案件,即使放在今天来看,很多做法很多观点也毫不过时。”
    1990年,郭菊生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38岁那年,他成为市中院最年轻的正科级干部。
    制度整风,后列变前列
    正当郭菊生沉浸在法官职业理想中,1996年2月6日,市中院法警支队成立了。经领导点将,他由法官转型走向了法警领导岗位。2000年,他升任支队长。此时,市中院法警支队状况并不乐观,各项考核名列全省倒数第一。“这样可不行!”郭菊生憋着一股不服输的劲。他担任总教官,按照半军事化制度,组建了一支精锐的教官队伍。他主抓支队内设机构和各基层大队,由各警队自主进行日常训练或集中封闭式训练。从此,在全市两级法院,每天都能看到法警训练的英姿。各警队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监督和督促法警养成警容严整、执法规范的优良作风。
    2007年,苏州市全市法院共计派出值庭警力28800余人次,解押人犯19800余人次,参与执行19642件次,处置突发事件420起,送达生效法律文书15600余件次。
    在日常工作中,法警队在值庭任务基础上,明确岗位责任制,没有发生一起人犯自伤、自残、逃脱等事故,圆满完成了值庭、解押、看管等任务。
    “用制度管人”是郭菊生所推崇的。在他 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了一份《2008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计划非常细致,在教育训练课目中,重点是内务、执法行为规范、单个警员队列动作训练、警棍术等基本动作、防暴队形、处置突发事件演练、体能训练等。
    如今,苏州法院法警队伍“后列变前列”,各项考核指标均居全省第一,其中,防暴队形训练是全省的“金字招牌”。此外,颇具特色的苏州法院女子法警队也在全国赫赫有名。
     温和的“神秘职业”者
     让法院法警职业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的,莫过于他们是对死刑犯的行刑者。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有条件的由法院法警执行。1996年起,我市法院的死刑犯处决任务将不再由武警部队来担任,而是由法院系统单独执行。市中院法警支队专门负责对死刑犯的枪决、注射死刑处决任务。在现场,支队长郭菊生是总指挥。
    担负起处决死刑犯的任务,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在现实中,老郭是一个性格温和的人。
    当法警违反制度、犯了错误,他绝少会虎着脸训人。而是把犯错的法警请到办公室,把门关上,泡上一杯茶,当成自己的小兄弟一般,聊一些家常的话题。这是老郭提倡的“心理按摩法”。至于法警犯了错,该受罚的还得按制度办。
    老郭常说的一句话是:“人情归人情,制度归制度。我们在法院工作,应该更懂得遵守法律和制度。”大家对他都服,因为所有日常考核,老郭也在内,也是一视同仁作为考核对象,违规也得接受处罚。
    在市中院,非工作时间,你经常能看到普通法警勾着他的肩、喊着“老哥”跟他聊天。而老郭一有空,就招呼一帮年轻的法警,一起在健身房流汗。
    对于自己的人生经历,老郭总结说:“命运总是打上了时代的烙印,这是无法改变的事情,不过,我们可以明确自己在社会的定位,然后一步一个脚印,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颇具特色的苏州法院女子法警队在全国赫赫有名

    【相关链接】
    苏州市法院司法警察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成立于1996年4月,下辖12个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支队内设警政警务科、特勤大队和警务大队,现有法警23人。
    我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现有196人,根据《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市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列入全国领先水平,警务保障水平全国领先。目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支队长郭菊生被授予“全国司法警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被授予“全国司法警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我市法院已有11支警队被评定为“全省司法警察工作示范单位”、2支警队被评定为 “全省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单位”。
    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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