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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四“钉子户”在法警劝解下终于搬迁

                           加入时间:2007-12-25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关丽琼 努力亚·卡哈尔

    11月21日,虽正值初冬,寒气逼人,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法警大队的法警感到十分欣慰。在他们的耐心劝说下,家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1号附5号的4个“钉子户”终于同意搬迁。
    据悉,这4户强制拆迁户是核工业某大队原职工的子女,后该大队因工作需要搬迁,留在新疆的职工由自治区第一运输公司接收。虽然该大队为留疆职工解决了住房,但部分留疆职工的子女仍在北京南路21号附5号平房内居住至今。
    2000年,4户强制拆迁户居住房屋经鉴定为整幢危险房,建议尽快拆除修建,后核工业某大队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因牙某和吐某等4户拒不搬出,该大队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被告租住的房屋是原告所有的公房,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被告拒不搬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令4名被告在判决生效15日内搬出。
    “1年多过去了,部分住户已陆续搬迁,但4名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核工业某大队法律顾问马阳说。据他介绍,原告已为4户强制拆迁户在乌市鲤鱼山路另租房屋。记者在现场看到,法警先来到被告牙某家,耐心地说:“您住的房子属原告所有,再说这房子是危房,再住下去会出危险,晚搬不如早搬啊!”在法警的一番劝说下,牙某表示同意搬迁。随后,其余3户也表示愿意搬迁。
    搬迁前,新市区法院法警大队请乌鲁木齐公证处为4户家中的物品进行了登记公证,原告请来搬家公司协助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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