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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素质要求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诸警种中的特殊警种之一,担负着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社会的不断进步,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必将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因此,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保障工作的需要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思考的一大课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加强司法警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首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司法警察的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当前,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廉洁自律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检察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违法违纪的土壤和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无数事实证明,不论哪种职业,那个岗位,一支作风不严,思想不求上进的队伍是无所作为的,是无法忠实履行其工作职责的。司法警察要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其次,司法警察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司法力量,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同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凡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的就要坚决纠正。
二、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和培养。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要加强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一是司法警察执行的警务工作任务带有强制性、惩治性的特点。例如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司法警察在检察活动中执行警务,要严守纪律,作风严谨,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不能自行其是。二是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时,与犯罪嫌疑人有较多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如提解、押送途中的看管,审讯过程中的看管等。如果看管不严或法律意识淡薄,则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杀、甚至脱逃的严重后果。三是在执行搜查拘传等警务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误解、刁难甚至围攻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出警的司法警察要顾全大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非法使用警械,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做好工作。对不听劝阻,依法应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警察要毫不犹豫的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这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和纪律的要求。
三、要切实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
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新世纪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与警务技能相关的学习交流活动,充实法律知识,积极研究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制定相应的工作对策。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应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但重点是要学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学习警务专业技能,主要应搞好司法警察岗位技能的军事化训练,提高体能,学习并掌握好押解、传唤、搜查,看管等方面的有关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和掌握警械装备的使用及规范管理等等。要鼓励在职司法警察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来源:网
络 作者: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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