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法警作用发挥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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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1-27 来源:本站 作者:欧儒虎 |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抓好审判方式改革和推进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力度,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管理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审判任务日益加重,同时随着执行工作力度的加强,用警频率也随之上升,出现了现有的司法警察力量已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困难和问题。因此,为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正积极探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的新途径、新方法,目前已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部分司法警察,这给司法警察队伍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聘用制法警已逐步成为司法警察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于2001年就招聘了10名司法警察。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建立一套科学、严谨、规范的司法警察录用和选任制度,管理体制比较混乱,录用和选任标准不统一,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法警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录用司法警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但对如何聘用司法警察未作出相关规定,致使各地法院聘用司法警察的标准不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全省各级法院聘用司法警察提供了一定依据,但仍缺乏实际操作性。据笔者调查,许多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聘用了一部分司法警察,然而,对这些聘用制法警教育、管理和使用都是参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的,即在管理上实行与在编法警“无差别”原则,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由于《办法》对聘用制法警的限制性规定,对聘用制法警的使用年限的特殊性规定,以及对聘用制法警在待遇上实行“差别”对待等方面,成了聘用制法警发挥作用的“绊脚石”,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法院几年来聘用制法警作用发挥的情况,谈谈自己不成熟的观点,供同仁指教。
一、聘用制法警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如法庭警卫、法律文书送达、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执行死刑以及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聘用制法警是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目前,聘用制法警大多来自复员退伍军人、警校毕业学员和社会优秀青年,其突出特点:一是年轻,富有朝气、充满活力,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比较强,但人生观、价值观不够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自控能力较差;二是普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但综合执勤能力不强;三是学习积极性较高,通过学习普遍都取得了法律专科文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实践能力较差,素质参差不齐;四是有一定的职业荣誉感,但对35岁后的前途问题感到迷惘,考虑个人问题较多,情绪波动大,工作热情持续性不强,等等。
二、当前影响聘用制法警作用发挥的几个方面
(一)对法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影响了聘用制法警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因此,法警不仅是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保障力量,而且法警必须全面地参与保障刑事、民事审判工作。据笔者调查,目前,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不够的,有的人认为法警作为武装力量,只针对违法犯罪,主要保障刑事审判,而民事审判一般不适用法警,这几乎是法院的通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造成部分法院法警警力不够、配置不科学,无力全面保障审判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法警在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执行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必须到庭的被告,协同法官和书记员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庭审中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等,直接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二是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一切妨碍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来维护民事审判秩序,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警除了处置一些突发情况外,很少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庭前的证据调查、财产保全一般也不要求法警参加,开庭审理更不需要法警,造成了部分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争吵、辱骂、扭打,甚至发生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原因是法院工作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法警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部分审判人员没有在开庭前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事先通报给法警部门,致使法警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将引发纠纷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待事态发展到非常严重,几乎不能制止时,才通知法警部门,此时已错过最佳时机,处理起来难度加大,增加了工作量,也造成法警部门工作的被动,从而影响到聘用制警察作用的发挥。
(二)现行制度对聘用制法警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用制法警的规定尚未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司法警察不能授衔、办理警官证和持枪证”。因此,在执行警卫工作中,聘用制法警不能单独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必须由在编法警代其履行职责,这样一来,一方面使法警管理部门在警力安排上必须考虑周全,合理安排部署警力;另一方面,聘用制法警由于没有警官证,在执行公务时不能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此时只能充当一个旁观者的角色,因此无法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同时,聘用制法警由于没有持枪证,在执行特殊任务时不能携带枪支,不能及时地处理突发事件,他们担心自己的行为超越权限范围,畏手畏脚,瞻前顾后,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责,因而难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制约了聘用制法警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碍于警务工作开展。
(三)聘用制法警与在编法警在管理、使用上与工资等待遇上的差别,挫伤了聘用制法警的工作积极性。从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对聘用制法警与在编法警在管理、教育上,以及在派警等使用上是一样对待的,都是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一锅端”式的管理、教育和使用,即实行 “无差别”原则。但是,聘用制法警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在编法警不一样,而且区别较大,在编法警有的待遇而聘用制法警没有,即实行的“有差别”待遇,聘用制法警与在编法警干同样多的甚至更多的工作,而待遇相差甚远,长此下去,在聘用制法警队伍里形成了反正都一样有差别,与其多干不如少干甚至不干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形势必挫伤聘用制法警工作积极性,阻碍了法警队伍的发展。
(四)前途未卜、后顾之忧是聘用制法警作用发挥的又一绊脚石。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人员结构是三种体制共存的结构形式,即聘用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于聘用制法警不纳入行政和事业编制,通常是与法院签订合同,合同期内或考核称职的与法院继续签订合同,但年龄不得超过35岁。这就意味着超过35岁即不再被聘用。20--35岁这个年龄段是人生的精华,是人身最宝贵、创业最佳的时间段,但是,聘用制法警却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法院,在法院默默地工作十多年,而35岁后面临生活无着落还得另谋职业的尴尬境地。因此,大多聘用制法警在被聘用后,一方面拼命工作,争取得以续聘,另一方面又要为自己35岁后的生活作打算和安排。这种“不安”思想伴随着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始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聘用制法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五)聘用制法警人员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警察部门工作的开展。由于司法警察所从事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应具备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如果人员经常变动,势必会影响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由于聘用制法警受聘时间是受限,一方面,履行合同期间经考核为不称职的将被解聘,或者年满35周岁的不再被法院聘用。另一方面,当聘用制法警发现有比法院工作更好,条件更优越的单位时,他们会主动解除合同。因此,这支队伍是极不稳定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会重新向社会招聘法警,新的法警对所从事工作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与老同志之间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配合默契,因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警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解决的办法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教育和训练,全面提高聘用制法警的综合素质。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有了正确的思想,才会有理性的行动,才能干好自己的工作。笔者认为,每一位法警在工作中应当按照立志、练功和修身三方面锻炼自己,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司法警察:立志就是树立正确的爱警敬业、甘愿为警察事业牺牲自己一切的远大理想;练功就是通过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修身就是勤奋学习和不懈努力,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严格要求,规范言行,使自己养成良好的品德。因此,法警部门在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中,要固本立标,把政治建警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帮助聘用制法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局观念,经常性地、有针对性地做好每一位聘用制法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其次,要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训练,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警务保障能力。具体措施:一是通过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做到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二是通过对无数革命先烈、先进人物的学习,学习他们的高贵品质,用他们的先进事迹鼓励和鞭策自己,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以英模为榜样,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三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干警的遵章守纪意识,紧紧抓住严格实施法律这个根本,打牢法警的法律知识基础;四是加强对聘用制法警的业务技能训练,坚持以“训练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的思路抓好法警的业务技能训练,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提高认识,摆正位置,加强法警力量。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警察不仅是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法定成员,而且是一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起着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审判权威的作用,因此,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法院始终要坚持全院工作一盘棋的思路,将司法法警工作与审判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样对待,不可偏倚。因此,在充分认识到了法警的地位和作用后,加大法警的编制,增强法警力量,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才能得以真正维护。
(三)“重其地位,优其待遇”给聘用法警施展才能的权利和空间。聘用制法警自从与法院签订合同之日起,其就具有了司法警察的身份。不论是聘用制法警还是在编法警都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办法》中的“不能授衔、办理警官证、持枪证”的规定值得商榷,因为这样做等于人为地割裂责任与权利的关系,让聘用制法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笔者建议,应将该条进行修改,根据聘用制法警的德、能、勤、绩表现,提级晋衔。如果合同期满或超过35周岁不再聘用的,由法警管理部门将其警员证、持枪证予以收缴存档备查。在福利待遇方面,人民法院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提高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样可以消除聘用制法警心理上的不平衡,提高聘用制法警的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适合聘用制法警档案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应根据聘用制法警每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个人档案,为其在35周岁后另谋新的职业或被新的单位聘用时提供依据。法院可以直接向这些单位提出推荐建议,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督促聘用制法警履职尽责,督促其在聘用期间更加严格地要求和约束自己 。
(五)下大力解决聘用制法警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就笔者对本院聘用法警的了解,他们每一位同志从在法院工作的第一天起,都想成为人民法院的一员而努力工作,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比本院在编法警干的工作更多,接受任务更坚决,完成任务更出色,而且模范遵守法院的各项规定,但是他们还得为35岁后的工作而担心,这种“不安”思想伴随着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聘用制法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各级法院要努力争取上级法院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根据聘用制法警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虑,严格程序,并通过文化考试,优先将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聘用制法警拿入法院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序列,真正成为法院的一员,当然对那些成绩频频,表现一般的同志要严格进入渠道,绝不敷衍了事,坚决拒之于法院门外。这样分期分批地解决聘用制法警的后顾之忧,使那些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聘用制法警不再为35岁后的工作而担心、焦虑,在聘用制法警队伍里形成比、学、赶、帮、超,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从而极大地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六)丰富文化生活,营造宽松和谐的拴心留人环境,确保法警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保持年轻化、专业化,骨干力量保持相对稳定性。人员的经常变动,不利对法警工作的开展。因此,法院在解决聘用制法警后顾之忧、提高物质待遇后,应丰富其文化生活,可以根据法警们活泼好动等特点,安排各种文娱活动,让他们生活在宽松、和谐的环境里,感受到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生活,安心法院工作,为法院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作者单位:崇州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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