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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警在检察机关中的定位

                                 加入时间:2008-04-24  来源:人民网社区  作者:韩小梅

    法警在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否准确,对其能否有效发挥自身作用具有很大影响。所谓定位,从字面意思看,定:确定、规定;位:职位、地位,连用是指准确的地位。法警在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指检察机关对法警职责地位的认识以及法警在实际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这里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如何给法警定位,如何管理法警队伍和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二是法警如何给自己定位,如何积极主动履行自身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对法警进行正确定位还应看到一些现实问题:
    1、法警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法警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法警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法警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法警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法警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2、法警职能作用有待强化。检察机关的法警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法警不但肩负着参与侦查、送达传唤、提押人犯、执行强制措施、保卫警戒等法定职能,同时还担当着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的角色。因为法警职能具有辅助性特征,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法警的作用并未引起检察人员的足够重视,很多本应由法警干的活被检察人员干了。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法警职能作用的退化,这既不利于检察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影响着检察队伍的团队协作精神。
    3、法警队伍管理有待规范。法警队伍管理包括法警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法警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法警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法警在检察机关定位不仅必要而且具有紧迫性。虽然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涉及法警的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但在这些法律、条例中并没有给法警准确地定位,这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对法警的重视程度。笔者认为,法警定位就是落实法警职责,切实发挥其职能。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在条例中明确法警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建立法警的管理机构,确定各级检察机关编制,规定法警的录用程序和条件以及法警的培训、考核方法等内容。通过条例以规范的形式明确法警的管理机制及其职责范围,为其法律定位提供切实的依据。
    2、编写相关教材,明确法警学习内容。长期以来,法警素质普遍偏低的原因与其没有切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学习资料不无关系。在检察机关的有关培训中,经常是检、警不分,缺乏对法警的专门培训。编写与法警职能密切相关的教材,对于加强法警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和技能不无裨益。
    3、在检察工作中加强引导,树立法警形象。法警职能退化的原因不仅在于自身素质和管理机制,与检察机关对法警职能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也是息息相关。在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官和法警在办案过程中相互协作的引导,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紧密配合,尽量避免因职责不分而影响工作效率,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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