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在办案工作区中发挥作用 | 加入时间:2008-06-26 来源:法警天地网 作者:王辉 |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具有刑事侦查职权,而侦查办案就必然涉及办案场所问题,必须要有满足其要求的空间物质条件。而且,随着近年来社会法治的进步,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办案场所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2003年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会议”上就强调要把办案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本文试就如何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的作用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办案工作区的产生背景和简要发展 最初,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对办案场所没有严格统一的要求,基本上采取“随遇而安”的方式。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办案场所,可以在办公室内询问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当事人单位办公地点询问证人,甚至可以到营业性宾馆、酒店等场所调查相关当事人,等等。这种粗放式的办案模式虽然十分方便,但也隐藏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实践中,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出现的多起办案安全事故,有嫌疑人利用时机脱逃的,有嫌疑人自伤自残的,甚至发生嫌疑人跳楼自杀,这严重损坏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更重要的是使案件无法继续侦办,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而这些办案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规范的办案工作场所,缺乏规范有序的安全管理。因此,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建设一个安全设施齐全、制度规范的办案区,这既可以为办案提供安全的场所,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又可以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落到实处。
实践中,各地检察院在摸索更加安全更加有效的办案模式的同时,逐步意识到司法警察对于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开始探索建立起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的新途径。2004年6月高检院在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全国警务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明确提出“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平台,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议着力推广介绍了“警务工作区”的主要经验。即建立专门的办案区域,整合检察资源、构建检警协作平台,划分执行层面和决策层面,实现检警联动、人技互动,既要保持检警一体,相互配合和协助,又要相互制约。司法警察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密切配合检察官,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衡水现场会”后,“警务工作区”模式在全国得到广泛推广,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始建设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安全警戒的专门区域,并对其内容和标准不断的加以充实和明确,逐步演化为今天的“办案工作区”。
二、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中的地位和作用; “办案工作区”为司法警察提供了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保障安全的工作平台,为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和平衡点,也也给司法警察带来了新的课题,检察官办案要有规范的办案工作区,那么司法警察在办案区中应该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
1.司法警察是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主体。 办案区的管理主体应该是司法警察。这是由司法警察的法律属性决定的,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能替代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司法警察是依据《人民警察法》而设立,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刑事诉讼活动法定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享有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成员所不具备的法律属性。因此,司法警察应当是办案工作区的管理的当然和唯一主体。
2.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中作用。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实施依法治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原则,就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体现。而司法警察就是检察机关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生力量。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管理规范的办案区来执行程序法,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警察肩负着落实《宪法》精神的历史重任。
但是,在过去的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上的,也有人为因素。某些检察官耽心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完不成任务、怕泄密、怕出事,导致不敢用警、不愿用警、不会用警、也不习惯用警。以至于办案中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相当突出,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发挥,即影响了办案安全和效率,又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如果司法警察仅仅从事开车、看门、收发等勤杂事务性工作,该履行的警务职责都由检察官代行,就违背了国家编配司法警察的初衷,是对诉讼资源极大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中的的地位,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应有作用,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中的具体职责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肩负着参与办案,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而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司法警察应当在办案区中运用基本警务技能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司法警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就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以下称《看管细则》)中的规定的“看管”。何谓“看管”?依据《看管细则》的有关规定,“看管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司法警察以“看护、监守行为人”的工作形式参与办案,确保询(讯)问对象人身安全,预防行为人自杀、自残。可见,“看管”就是依托办案区为平台,在专有区域内实现检警联动、人技互动,较好地整合和配置检察资源,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看管”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有效保障。
“看管”是目前司法警察在办案区内执行的最经常、最繁重的任务。这项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警察能否与检察官紧密配合,甚至将影响警务工作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看管工作在理论上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作用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大家对看管的认识上还不统一,部分法警还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对其意义和概念还不十分清楚,不太清楚在哪些方面、哪些环节怎样与检察官配合,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经验等等。所以我们要结合警务实践对看管进行解剖,总结经验,发现规律,更好地完成办案工作区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管理工作。
笔者以为,根据《看管细则》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看管工作。 首先,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法纪,保守秘密;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其次,要按照接受任务——制定预案——确定对象——安全检查——执行看管——详情记录的工作流程来开展工作。 1.接受任务是接到反贪局、反渎局的使用办案区的通知书即时启用,执行看管任务。 2.制定预案是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看管场所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及其危险程度配备警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障办案用警。 3.确定对象就是对男性和女性、成年和未成年、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司法警察看管。 4.安全检查就是应当对看管场所的地点和门、窗、墙壁、厕所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应当向案件承办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看管期间,应当注意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 5、执行看管就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允许无关人员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和采访。应当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不得询问或者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司法警察应处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自杀、脱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看管场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有关疾病的传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患病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配合做好救治工作。 在执行“看管”中,是否能使用警械具也是个实际操作问题。能不能用?怎么用?是使用约束性警械还是使用制服性警械?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具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要敢于用更要善于用。掌握好械具使用时机,当机立断,该用即用,产生约束力。使用的基础就是熟悉法律法规,熟练械具使用。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必要时应先使用约束性警械(手铐、警绳),事态进一步恶化时采用制服性警械(警棍)。 6.详情记录就是应当依据规定做好与案件承办人的手续交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出看管场所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人数等,要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纪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管期间交出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应当及时登记,做好记录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应当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期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的新生事务,也是司法警察施展才华的舞台,司法警察应该看清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抓住机遇、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在确保办案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在探索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及几点建议 下一篇:浅谈法警在检察机关中的定位 [返回主页] [返回起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