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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司法警察参与履职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加入进间:2008-01-27 来源:不详 作者:吕文川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人民检察院中的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职责,对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从弱到强,为打击犯罪、保护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工作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过去检、警不分,执法违反程序法的现象逐渐消失,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办案安全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在参与履职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持续发展。
    一、司法警察参与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利于法警履行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现在仍然有一部分法警不务法警工作,有的还继续承担着驾驶、会计、服装等后勤工作。在管理模式上,部分基层院,名义上法警队实行编队管理,但人员仍在各业务部门,形成法警部门与业务部门双管的格局;有的法警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由法警所在业务部门管理,人员不集中,无法实行统一使用和业务训练,法警的素质不能保证,整体作战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利于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
    2、部分检察人员对法警工作思想认识有偏见,制约着法警工作的开展。有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对法警的认识不明确。认为法警就是驾驶员、打字员、看门的,把法警当成工勤人员使用,法警应当履行的职责被检察官、书记员代办了,总担心交给法警办不放心,有的院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以保密为由让法警回避。
    3、法警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长期以来,由于法警队伍管理不规范,司法警察岗位练兵难以开展,特别是相当一部分法警原来是以工代警,有不少是初、高中文化,整体素质偏低。特别大多法警都是驾驶员、检察官或书记员兼任,知识结构单一,法警的军事技能较差,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与司法警察承担的任务显然是很不适应。
    4、法律的滞后,不利于法警队伍的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当岗位。目前进入检察官序列必须经司法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检察官序列,大部分司法警察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检察业务素质不高,通过司法考试解决转岗几乎是不可能的。法警职级晋升难,特别在基层院工作的同志,想解决副科级是很难的,虽然《条例》第19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但真正操作起来就办不成,地方组织部门不承认,职务上不去,警衔到顶,不能再晋升。对司法警察的个人进步的束缚,形成不安心工作,影响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5、基层院法警人数较少,且队伍人员年龄老化,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我院只有六名法警,一旦执行重大任务,人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且法警全部是男性,当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时,像执行搜查、看管等工作就无法开展。我院法警队6名司法警察中40岁以上的2人,占总人数的33%,30岁至40岁3人,占总人数的50%,30岁以下的1人,占总人数的17%,队伍年龄老化问题比较突出。由于队伍中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正逐步影响到警务工作的完成。从全国检察机关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除组织不够严谨的问题外,押解人员年龄偏大,是不能适应重大警务工作的原因之一。
    6、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在检察院内部既是各自相对独立的部门,又共同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司法警察从其性质和职责看,具有浓厚的武装特点,直接体现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力。而其他各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则担负着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的组织实施,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两者配合上还不够默契。
    二、解决司法警察参与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改变观念,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
    一是各院领导和检察人员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而且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法警自身认识要上位。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履行警务职能,服务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法律赋予职责,也是法警工作生命力所在。要从消极无为的思想状态中解放出来,全面履行职责,为办案服务。一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认真履行法警职责,确保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二要增强服务意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履行法警职责,主动与业务部门联系,当好检察官的配角,发挥办案辅助作用。三要增强履行职责安全意识。每执行一项重大任务都要有履职安全预案,做到执行任务前有预案,执行任务时有章可依,完成任务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四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正确理解检察官的决定和司法警察的执行权,在执行任务时,司法警察必须听从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依法行施,不得越权。为确保办案安全,更好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做出新的贡献。
    2、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有针对性。在法警队伍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相对较弱的状况下,加大培训力度,通过教育培训、技能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司法警察的自身素质与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司法警察自身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逐步使司法警察的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日趋合理化,使这支队伍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严密的组织纪律和娴熟的执法技能,。特别是借岗位大练兵的契机,勤学知识,苦练技能,按照高检“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敌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着重司法警察体能训练,以适应履职需要。同时,也可以采用技能比赛、研讨、自学等多种方式来提高自身素质。
    3、增强司法警察的事业心、责任感。
    法警工作虽然是辅助性的工作,但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样需要有主动性。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生的被看管人员逃跑、自杀死亡事件看,既有办案人员执行制度不严,违法办案有关,又与法警主动履职不够有关。要充分认识发生涉案人员死亡、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完全违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格格不入,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潮流背道而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给检察机关甚至党和政府的工作造成被动。因此,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办案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深刻认识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对检察工作高度负责,对检察干警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履行职责,保证办案安全。
    4、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建立警务值班制度和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制度。根据警务保障工作具有突发性和频繁性的特点,实行警务值班制,保证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实行办案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在检察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涉案当事人自杀、自残、逃跑、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保证检察官在办案中不受到不法伤害。对枪支、械具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严厉杜绝法警在持枪执行任务中发生丢失枪支或枪走火误伤他人。确保检察机关内设审讯室、询问室设施齐备、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5、加强法警入口关,解决年龄老化。
    一是通过检察系统人员的内部调整,将内部符合条件的年青有力的同志调整到司法警察岗位上,替换年龄大的司法警察;二是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年青有为、素质过硬的聘用法警,这既解决了司法警察年龄老人问题,又充实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上级领导部门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其主要是解决聘用司法警察待遇偏低的问题。只有把好进人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年龄老化问题。
    6、加强内部协调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当法警应业务部门要求传唤、提押的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场所之前,应当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进行登记,掌握其第一手的资料,要学会进行控制(包括心理控制),而不是被其“控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措施。在看管期间,要遵照法警条例和本单位的实际,对犯罪嫌疑人宣布看管制度并保证在押人犯的生活,对于有病的犯罪嫌疑人更应当加强看管力度,密切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和串供、传递信物等行为。对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看管任务中违反办案纪律,为被看管人员通风报信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被看管人员行凶、逃跑、自杀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对执行提押、看管任务的法警要分别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警察要把牢记党的宗旨与具体的工作职责统一起来,明确依法履职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只有努力做到依法履职,自觉到位,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才能使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逐步走向规范化,从而全面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协调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富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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