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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几个瓶颈性问题及对策

                                 加入时间:2008-04-04 来源:本站法警社区 网友:海之家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资源,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队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当前社会发展和现代审判的需求,司法警察职能范围不断拓展,司法警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本文就当前制约队伍建设发展出现的几个瓶颈性问题、以及队伍建设的方向阐述一些方法和观点。
   【关键词】司法警察 瓶颈性问题 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两个条款是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性质、地位、设置等问题的唯一两个明确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资源,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队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职责、性质等问题作了一定的规范,但是随着当前社会形式发展和现代审判的需求,司法警察职能范围不断拓展,司法警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看法不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等问题还大量存在。最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三份关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这对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为探索司法警察队伍在新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也还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的地方。
    笔者作为长期工作在基层的一名司法警察,先就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个瓶颈性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充分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警察从事的辅助性的工作任务以及工作任务单一,造成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非常的不够,这些对司法警察队伍认识不够的人,不仅包括社会上的各种人群,还包括我们法院群体的人员,甚至有相当部分的法院领导也是如此。认为司法警察只是看看大门,押押犯人,开开车就可以了,其他的是什么都做不来,什么也不会做,一无是处。把这支队伍一直闲置着,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的管理。这条规定管理司法警察只能是所在法院的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在几乎每个法院司法警察都是由一名副院长分管,这也就充分说明了法院领导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认识极为的不充分,重视程度严重的不够。更重要的是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规定:要在党组成员中指定专人分管司法警察工作。但是这条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条意见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是相冲突的。
    二、司法警察职责、职权不够明确、法律法规确定不够规范。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是一直在一条艰难曲折、寸土相争、权责不明、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的小道上蹒跚。在人民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步入法院管理规范化的今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队伍现状也没有多大改变。究其根源,我们就不难发现,在司法警察队伍的职责这块根本就没有有力的法律规范,如本文片头所述,到目前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关于司法警察的介定的就仅仅两条法律,这两条法律也就仅仅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性质、地位做简单的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责,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具体工作职责。且这个条例一暂行就是十多年,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需求。总结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地位、性质,却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职责、职权;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却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法律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却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规定。
    三、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当。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即接受本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近些年,随着形式的发展和法院管理的规范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断加强,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作为一支准军事化队伍的组织,以目前的管理体制还是远远不够的。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很多还是块块主义,各自为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训练要么疏于指导,要么指导流于形式。在管理体制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下级司法警察队伍还是不敢管,不愿管。有相当部分法院还是有大量兼职法警存在,虽然这些年来最高院不断强调要下狠心清理兼职法警,但是有部分法院就是置若罔闻,无动于衷。综观其根本原因也就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此外,在工作程序上还存在严重的问题,许多地方是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值庭、押解、看管、安检等工作中还存在很大的漏洞,特别是死刑二审开庭,如何开展优质、安全、高效的警务保障机制,更是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队伍质量层次不齐、素质偏低,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
    司法警察队伍从组建之初,由于管理不善,把关不严,认识不够等原因,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中形形色色的各种人物都有,司机、后勤、打字员等等,都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变成了司法警察,这些人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致命伤害。由于这些人文化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稀拉,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始终在低层次徘徊,严重的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这些年来,随着人事体制不断完善,这种进人渠道被堵死,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那就是队伍年龄严重老化,队伍结构层次青黄不接。虽然这些年通过公开招考,补充了一批年轻干部,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文化素质有所提高,结构有了一定改善。但是这对一支占有法院编制12%的队伍的建设也只是杯水车薪,远远达不到建设的要求。特别是当前的队伍建设的激励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司法警察没有审判职称,工作的单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的还存有当量的偏见,且即使将来转行也只能是从事行政、后勤工作,前途渺茫。造成了优秀的人才都不愿意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即使从事了司法警察工作,也都是做个跳板,一但有机会,就会跳槽走人。司法警察队伍极为的不稳定,缺少一个拴心留人的环境。
    司法警察队伍要发展、要很好的发展就是必须着眼现实,从实际出发,找准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关键点。虽然近几年,当前各级法院领导已经意识到司法警察队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关于改革司法警察队伍的呼声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也提出了许多方案与措施,但综观其特点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只到表皮未涉及实质,有些措施还根本不切合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未能把握到问题的关键点所在,甚至有许多是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笔者就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着重从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几个瓶颈问题下手,提出一些大胆对策和设想:
    一、建立、健全院领导和上级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对关心、指导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考评机制。
    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大家可能都有一个共识:只要院领导重视司法警察,该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就是顺利、高效,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也就做的最好,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也就高。正如大家在写报告时,开篇语都会说到在院领导的重视和关怀下,所以说司法警察队伍要发展,要很好的发展就必须在院长的高度重视与领导下,这也是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根本点与出发点。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我们的领导和上级是否都是真正的关心和重视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呢?是否处心忧郁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出力了呢?这个问题我们不在此做探讨,但是我们认为不论是否关心和指导了,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严密考评机制,把院领导每年参加过多少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对司法警察警务训练保障经费是否落实到位、警队的物质基础建设是否完善等等作为考核院领导工作成绩重要一部分。作为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是否指导下级司法警察的业务训练、是否检查督促下级司法警察对条令、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是否按规定执行各种执勤处置规定等来衡量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成绩。对未能达到标准的院领导和上级司法警察职能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评先和提拔等严厉的措施。只有真正用严格的考评制度来限定院领导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的因素,使院领导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都想管、愿管、真心的管。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也才能得到充分的认识与重视,也才真正符合《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实质含义。
    二、 建立、健全司法警察职权、职责,充分利用、发挥好司法警察权。
    法院的中心工作就是审判,而法院的各种工作人员都是围绕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更是如此。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处于被动的原因很大部分与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不清有着重大的关系。大家也都是很清楚,正是由于这种理不清的关系,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却不让司法警察完成,而不属于司法警察职责的范围,有损于司法警察形象的事情却要司法警察去做。使得司法警察队伍像游击队一样,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开展工作处处受限,也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形象不好,威望不高,形成了一种走不出的怪圈。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着重从规范化司法警察的职权与职责下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二章只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和职责,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职权和职责由人民法院制定,这就说明了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和职责只能受一种部门规章所规范,未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与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规定是相悖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而警察权是国家的一种公权,而司法警察权就必须由法律来做规范,把这支拥有几万人的警察队伍公权仅用部门规章来规范,是远远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在此,今天我们暂不探讨司法警察权是否上升到法律来规范,我们仅就司法警察职权与职责做如下分析和探讨:
   (一) 司法警察职权和职责的现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是对司法警察权的一种特殊的界定。也就意味着司法警察只有在法官的指令下才能享有司法警察权。也说明了司法警察权是一种单一附着权,在没有法官的指令时,是不存在司法警察权的。从司法警察的发展史上看,司法警察的职责也一直是一种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状况,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还未出台以前,司法警察主要执行押解、值庭、看管和执行死刑、看大门等工作,司法警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始终处于一种勤杂人员的位置。1997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从该暂行条例来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主要执行八个方面内容: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法院现实操作中,我们也清晰的看到,这八个方面实为工作内容,而并非司法警察具体职责,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司法警察可以做些什么,但是不一定要你去做。现在大部分基层法院就是本着对司法警察认识不够充分,司法警察职责不够明确,对司法警察工作极为的不负责任,将司法警察工作还是一味归咎为押犯人、看大门两项工作。司法警察这部分重要的司法资源被大量闲置,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司法警察工作始终没有开展起来,工作局面不能打开。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初衷是严重相违背的。
    随着形式发展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7)3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该条令第十条重新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责为六个方面,总结其六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该条令也没有具体规范司法警察职权、职责,仅有第四款模糊涉及司法警察工作,该款规定:尽职尽责的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关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职责相差甚远。还是未能摆脱一种模糊的职责概念。司法警察到底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还是一直不能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出来。该条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我们都知道司法警察职责是内务建设的核心内容,如果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仅以上述第十条第四款模糊一条职责来规定司法警察工作,那么司法警察工作将很可能陷入更加穷近之地。重新规范司法警察的职权、职责,是当前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发展最迫切的问题。
   (二) 司法警察职权、职责新探讨:
    职权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所行使的权力。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察权能法定不明确,有些规定非常不具体,司法警察权的界定一直是一个矛盾点、争论点,如果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司法警察权应该界定一种特殊的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而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种,警察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行政公权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所以司法警察权理应还是行政权。在此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但是,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司法警察依法执法的主体资格,在以服务于审判工作需要为中心时而产生的一种司法权的同时,还应同时履行不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所有职权,其行使的职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广泛性,但又要作用于审判工作的需要。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权是履行警察的行政公权又还是保障审判服务需要的司法权。根据分析司法警察职权特点,我们可以把司法警察职权划分为四个方面内容:(1)公共处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这条即赋予了人民警察公共处置权,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一种,在遇到上述的情况出现的同时,理应也是可以执行公共处置权,保护好合法公私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管理规定,在特定的环境下处置突发事情所享有的别的群体不能享有的公共处置权。(2)裁决权。对妨害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哄闹法庭、漫骂诽谤殴打法官、干扰审判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可由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由司法警察行使询问、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警告、罚款、拘留等裁决权。这项权利在以前一般都是有法官执行,随着审判形式的需要,目前这项工作实际上由司法警察担任,更有利于保障审判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庭审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许多特殊的情况,需要充分利用警察的威慑力来予以保障。(3)强制执行权。司法警察的强制执行权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身方面的强制执行权。如拘传、拘留,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执行死刑。二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实施权。目前这类案件的实施权由法官组成的执行庭行使。笔者将在下一个章节做探讨。(4)使用警戒和武器权。这是人民警察特有的特殊权限,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一种警务保障措施,是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享有的。
    职责是指根据职权的授权下,履行份内应尽的责任。根据司法警察的职权特点,我们可以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对司法警察职责做如下探讨:首先我们从审判角度来看,这也是成立司法警察的初衷所在,即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法庭秩序;法庭上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等等。其次从执行命令来看,依法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命令依法执行死刑;执行生效的刑事、民商、行政案件的判决(此点在下一章节,结合司法警察职权一起探讨);再次从警卫安全、警务保障来看,执行对审判场所(包括刑事、民商、行政案件)的安全检查与防范,依法收缴违禁违法物品;认真爱惜、保管好武器和警械装备,使武器和警械始终处于最佳状态;加强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的掌握使用的武器和警械装备;管理警车警灯警报器。笔者对现在武器和警车警灯警报器管理做个简单分析:当前,各基层法院的各种车辆都是由办公室管理的,这是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部《警车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警车、警灯、警报器是由司法警察管理,公安部的《警车使用和管理规定》也规定了警车必须由具有警察身份驾驶员驾驶。而现在大部分基层法院对上述规定置若罔闻,将警车交给临时聘用司机驾驶,特别是警车由办公室管理,司法警察提押犯人的车辆得不到根本保障,违规提押、超载提押的事情是经常发生,很容易引发事故。关于武器保管,当前由于“恐枪症”的大气候的影响,各基层法院基本都不使用枪支,害怕使用枪支出现事故,有的法院把枪支推上级管,有的把枪支放在公安局枪库,有的把枪支推给政工部门管等等,各种各样的现象都有,大家都清楚,枪支放在库房长期不使用、擦拭,就会容易引起机件老化,最终会影响枪支的使用寿命,笔者曾发现个别法院将枪交给政工部门管理,由于政工部门不懂保管,出现用洗手液洗枪的事故,而且这种将枪支交给非枪支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是严重违反我国的枪支管理法的。特别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执行押解任务时甚至连警械装备都不带,严重违反"法院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安检中着装和携带警械、武器的规定",极易引发脱逃事故。最后从履行人民警察的公权来看,人民警察要忠于人民警察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
    三、建立、健全新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好、发挥好司法警察资源
    当前,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还是由本级法院管理,如前面所述,作为上级法院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几乎是很少过问下级司法警察工作,司法警察工作一直处于块块主义,各自为战的凌乱状态。特别是各级法院还保障着死刑二审开庭工作,警务保障不能有效开展,形式相当严峻。这种由本级法院管理为主、上级法院很少过问的一种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合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组织力量,而军事组织力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科学的管理体系。如何建立一支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科学的管理体系,又能适应新的审判工作的需要的队伍?我们可以参照武警边防部队的一种管理体系。武警边防部队也是一种双重领导体系的部队,既受上级部门领导也接受地方公安部门领导,执行地方公安工作任务,有所不同的这种领导体系是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要的管理体系,也就是所说的一种垂直管理体系。我们司法警察的领导体系完全可以参照武警边防部队的管理模式,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新的编队管理,按照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体制,确立一种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且这种领导体制也是当前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方向,笔者认为,司法警察队伍执行这种体制试点,是最容易成功。而且,这种警力网络布置,有利于解决当前各自为战,游击队伍现象。把司法警察领导成一个战斗队伍,平时分散在各个单位,一旦有突发事情发生、任务的需要,即能形成一个有力的拳头队伍,做到招之即来、来之则战、战之必胜。
    再者,我们从司法警察的执行权来看,当前,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都遇到严重缺少审判员、执行案件多、执行员少、难执行的情况。我们认为只要充分发挥、利用好司法警察队伍,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执行实施权是带有明显的主动性、积极性、单方性和非终局性的行政色彩。执行庭长由党组按照行政领导直接任免,而不经人大任命,法官到执行庭做执行员也不用人大任命。法官代表一方当事人主动、单方面地积极地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不但中立性难以保证,而且在执行实施的默写必要行为与法官形象格格不入。因此,将刑事财产、民商、行政案件的执行权划归给司法警察,由司法警察行使,是比较符合法理。将原执行庭的具有审判员职称的人员充实到各个业务庭,就可以大力缓解当前严重缺少审判员的现象,又能很好地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当然,这可能涉及到执行庭的重新定位问题,在此不作探讨,但我们认为改革执行已经是一个很成熟的方案了,那就是执行工作划给司法警察,将会大力缓解执行工作困难的一面,同时又会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发展。
    近期,某法院审理一起24个被告人的妨害公务案,由于该院司法警察只有10人,在汇报给中级法院后也不能派遣出足够的司法警察,于是就求援当地公安局,当地公安局派出几十名公安民警执行了被告人的押解、值庭、看管工作。虽然这是一件极普通的案件,但却反映出了很大问题。首先在执法权限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没有权利执行法院的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值庭工作的,人民法院的押解、看管、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工作必须且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实施。其次在回避程序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是适用回避的人员,那么公安执行法院的工作时是否会存在回避程序不适用,司法程序不公呢?最后在责任承担上,如果一但发生责任事故,责任是由谁来承担呢?举这个案例我们分析这些工作存在问题,正是证明当前规范司法警察管理体制重要性。
    最后,我们认为应该取消聘任制司法警察。这些年,聘任制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临时聘用人员,为缓解当前警力不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此种工作岗位的设立是否合法是有待商榷的。(1)我们从设立的合法性来看。法院的工作人员主体只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种,而这三种人员都是公务员,都有按照严格的组织人事编制管理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设有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但也只是规定在一些辅助性的岗位,但作为警察部门是不涉及聘任制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享有高度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又是具有警察身份的公务员,而再为其设立聘任制职位,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是严重相违背的。(2)我们从享有的执法权来看。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否享有执法权,在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支持。虽然有部分人提议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仿效交通警察的协管员,但是,我们都知道,交通警察的协管员也只协助交通警察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如,交通警察暂扣车辆后,帮助推车等等,绝不能着警察制服、不能从事交通警察的交通指挥权、行政处罚权等,只要涉及任何一点交通警察的权力,就会导致执法权的乱用,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而我们现在的聘任制司法警察都是着警服参与到实际工作中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检等执法类工作。虽然,每次都有正式的司法警察带队,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提押、看管、值庭、安检规则"等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不能享有上述的执法权的,现实中却执行了执法者的执法权,这是一种严重违背司法程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如果按照公安部的警服着装管理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不能着人民警察服装的。如果着警服,将是一种假冒人民警察的行为。试问,此种行为是否将受到公安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呢?在此,我们也不做探讨,分析此点,除了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外,重要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重要性,改革现有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如果我们改革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将执行工作划给司法警察,再将司法警察控编数由12%提高到25%——30%,执行垂直管理体系,那么司法警察就会行成一支成气候、有战斗力的铁拳执法队伍。就会彻底消除警力不足,工作程序违法,执法权乱用的现象。上述案情中出现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了。当然在将执行工作划给司法警察这部分,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革。
    四、 建立、健全用人、培训、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拿破仑说过:一只狮子指挥统治一群羊是可以打败一只羊指挥统治的一群狮子。所以说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怎么样,领导建设是非常重要。当前各司法警察队领导都认为司法警察是保障力量,是边缘部门,得不到领导的重视,自信心没有,工作热情也不高。遇到问题就是怕前怕后,缺乏锐气。这与司法警察这支队伍需要的一种吃苦耐劳、敢打硬仗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近几年,随着新招录的司法警察在不断增加,一批批文化素质高,军事才能好的人进到司法警察队伍,如何留住这些人,也是当前队伍建设的关键所在,我们应该摒弃过去的传统用人观念,敢于给年轻人压担子,帮助年轻人卸包袱,让他们放心大胆去做,锻炼他们,给他们发展的空间,时机成熟,要给予机会补充到领导岗位。而不是把他们凉在一边,不敢用,不愿用,不相信用。我们认为,执行新的管理体制,将执行工作划给司法警察后,相应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建制等级按照大队-正科级,支队-正处,总队-正厅,司法警察队长应为本级党组成员,如上分析,应直接归院长领导,而不能由一名副院长领导。努力打造一个拴心留人环境,不断完善用人机制。
    加强组织培训。当前的司法警察培训基本是处于一个基础状态。所训科目内容非常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审判工作需要。执行新的管理体制,将执行工作划给司法警察部门后,应对当前的队伍分阶段的进行一次重新的整理。对当前现有的司法警察以支队为单位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的培训,重点是以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主。让现有的司法警察都能熟练掌握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由高级法院统一命题组织考试,考试通过的,颁发执行员资格证,凭执行员资格证才能从事执行工作。对于没有通过执行员资格证考试的司法警察,就只能从事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工作。但是高级法院以后每年组织考试1-2次,让未通过的司法警察能继续有机会考试,从而能够取得执行员资格。通过这种培训、考试方式不断能完善组织培训体系,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
    最后还要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现有司法警察考评机制还比较完全,那是因为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少、工作单一的原因,执行新的管理体制和承担执行工作后,要对司法警察考评机制进一步补充,特别在管理体制上,虽然是直接归上级司法警察管理,但是也要接受本级法院院长的领导,完成本级法院的工作任务。在激励保障机制上更要下大功夫完善,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取得执行员资格证,让执行员资格证考试逐步过度为司法考试。
    总之,要实现司法警察队伍更快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找准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关键点,要用务实、创新、发展的思维,要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认识、职权与职责、管理体制上下大功夫,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规范队伍建设,从而努力锻造出一支高素质符合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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