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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组织与指挥

                                   加入时间:2008-03-31  来源:本站  作者:喻建华

    强制执行作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执行权的有效手段,是以执行权的行使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靠的警务保障为支撑形成合力和权威性的。因此,在个案的执行工作中,警力是否组织得力,指挥是否有方,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有效,成为了考量强制执行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法官与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是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相应也确定了在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与执行员的关系问题。那么在这样一种特定关系下,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的组织和指挥与执行工作有否存在关联呢?笔者通过对影响强制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因素进行多角度分析,就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的组织与指挥,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及其管理部门在破解当前的 “执行难”问题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的有效组织与指挥的作用和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性质——具有武装性质、准军事化的司法保障力量,决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止抗拒执行和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同时,司法警察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和指挥员的有效组织与指挥。因为只有有效组织和指挥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在强制执行中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确保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和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的组织与指挥的分类
    按照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抗性、不可预测性的程度不同,我们可以把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的组织与指挥简单分为两大类:
   (一)常规性的强制执行中的组织与指挥
    该类强制执行的对抗性不是很突出,规模较小,动用警力不多,基本上暴力抗法的动因不存在,也就是简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活动。按照强制执行的惯常做法,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在接到执行调警申报通知书后,按照对人员、装备、时间的要求,适时派出司法警察,配合执行人员履行职责。常规性强制执行特点在于,对抗性不是很强,司法警察主要是按照执行员的指令履行职权。
    对常规性强制执行的组织,指挥员主要应把握好两点:一是对出警法警的认知度要高。充分考虑司法警察个体素质和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尽可能派熟悉执行工作程序的司法警察;二是警力组合要优化。在警力组合上,出警的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与办案的执行人员需要配合默契,具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对个案相对熟悉,反应比较灵活。
    这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在基层人民法院较为普遍。
   (二)非常规性的强制执行中的组织与指挥
    该类强制执行案件,强制性和对抗性特别明显,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突发事件,即具有不可预测性。非常规性的强制执行主要在对抗性和强制性较强的大型、复杂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中实施,也可对以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实施。非常规性强制执行的特点在于:其一,对抗性特别明显,在强制执行中潜藏着暴力抗法的动因;其二,强制措施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是实现执行案件案结事了的重要途径;其三,强制执行的对抗性决定了其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
    非常规性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三种特性对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组织与指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一要加强对个案执行结果的评估和预测。充分掌握和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心理反应和抗拒执行的缘由,在强制执行中是否潜藏着暴力抗法的动因等,做好强制执行的组织与指挥的准备工作;二要精心组织。在掌握和了解个案的情况下,根据强制执行中执行现场的客观环境和执行财产分布情况,当事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物质性质和类别,当事人抗拒执行所引发的对抗性程度,以及强制执行的备选措施等等,来组织警力、落实警用装备、认真做好预案;三要建立强有力的指挥和协调系统。明确各层级指挥员的职责,区分各队、组的任务,使指挥系统的指令能够迅速做到上令下传、下情上报,保证强制执行的指挥灵活、果断。同时,要加强后勤保障医疗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做好应急之需;四要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强制执行工作的领导。对强制执行工作中具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个案,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和案件执结后,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积极寻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排除干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影响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工作中的组织与指挥的因素
    因为强制执行主要采用以执行局或执行员为主,司法警察为辅的执行组织机制,所以,司法警察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执行员的指令行事。影响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警务保障或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与指挥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无疑会制约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有效组织与指挥。在此,我们以非常规性的强制执行为主,依据其具有的三种特性,结合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探讨影响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组织与指挥的因素。
   (一)主观因素
    1、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受从属地位的影响,主动履职的意识不强,对强制执行引发的突发事件定性把握不准,从而影响到职责履行或强制手段实施的规范性。
    2、对案件在强制执行时,可能引发的暴力抗法动因掌握不准,对案件可能的对抗性程度估计不足,导致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时对警力的配备不足,组织不力。
    3、对个案的客观认识不够,影响了对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的正确评估和预测,导致强制执行预案的制定不周全,缺乏系统性。
   (二)客观因素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在第二章“职权”中,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但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权的行使较为弱化;而涉及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二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三是执行死刑。但是,对于司法警察应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警察权”履行职责,没有较为系统和具体的规定,程序上更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责和权的分离,使司法警察及其管理部门在职责履行中顾左环右(目前执行死刑为例外)。
    2、《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界定了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是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因此,在强制执行中,法官的素质和组织与指挥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组织和指挥能力的发挥。
    3、人为性对抗程度的不可预测性,影响着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组织与指挥的质量。人为性对抗程度的强弱,往往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和物质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行为人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某些非法手段来达到获得私利的目的。
    尽管上述某些问题,仅凭司法警察部门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得到圆满解决,但司法警察部门仍然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通过不断提高组织与指挥的能力,来杜绝因组织、指挥不当,而导致强制执行中的履职不力。
    四、如何实现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的组织有力、指挥有方
    在深入了解强制执行的内质特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强制执行个案定性分析,制定出强制执行预案,并遵循强制执行的固有原则及时启动预案,是实施有效组织与指挥的关键。
    (一)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实现组织有力、指挥有方应遵循的原则
    “执行难”是现实社会勿庸置疑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的每位司法警察都希望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有所作为、有所贡献,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们又必须面对客观事实,不能感情用事,急于求成;不能心存侥幸,盲目无方。在遵循强制执行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组织有力,指挥有方。
     1、强制性原则
    在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必须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手段,以达到控制强制执行的进程的目的,这是强制执行实效性的要求,也是强制执行决策的显著特征,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键。
    在适用强制性原则时,司法警察和法警管理部门需要充分运用心理控制法和组织控制法,来积极应对强制执行中的复杂情况和环境。所谓心理控制法,是指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面对各种群体,善于控制好自己的心态,不因情况的变化而心急浮躁,情绪失控,要坚持做到以“冷”对“热”,以“静”制“动”,镇定自若。所谓组织控制法,是指在强制执行中,指挥员要牢牢把握住对个案的掌控,做到“点”、“面”结合:即对执行现场的“点”,要善于因势利导,避免因执行现场的情况变化而失策、乱“方寸”,也就是在“点”上要灵活善变;而强制执行的“面”则强调决策机构对执行个案,要有准确的评估、周全的预案、强力的对策,做到警力安排合理,任务分工明确,措施有力具体,充分利用整体合力,确保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
    2、机动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处置策略上要注重灵活性,做到因情而定,因势而变,不墨守陈规,集中决策使用资源,针对个案在强制执行中情形的发展变化,迅速作出决策,付诸实施。
    3、主动原则
    在对决策方案的制定和采纳上,要依据强制执行进程的不断变化,适时修订决策方针,克服急于求成的情绪,尽量回避可能带来被动局面的方案。
    4、人性原则
    强制执行中,我们在强调决策的实效性和强制性的同时,也要遵循人性原则,尤其是对于某些属非人为性拒不履行的个案,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和谐。
    5、作好善后工作
    个案的成功强制执行,并不意味着这项任务的终止,继续做好后续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因此,我们应切实加强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消除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强制执行中,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事端,需要找准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的组织与指挥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及时妥善地解决强制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二是适时总结提供借鉴。强制执行任务完成后,要对此次强制执行的不同侧面,既包括案件本身,也涵盖强制执行预案等多种要素,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总结,以提供指导参数和借鉴依据。
   (二)充分认识强制执行预案的重要性
    对法院强制执行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策略应对,这是建立强制执行预案的必然所在。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对抗性、强制性,唯有作好预案准备,才能临阵不乱,做到胸中有数,这是建立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执行预案就是对不同的个案在强制执行中能够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情况预测和提供应对方案,包括警力的组织与配置,任务的区分,后勤、医疗的保障,指挥系统的建立,整体协调与配合等方面。预案使我们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有章可循,从而快速有效地处置在强制执行中引发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在强制执行中给人民法院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三)积极组织强制执行中处置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强制执行预案的制定,并不足以让我们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还必须尽快提高法警自身的“处突”能力,否则再完善的预案,最终也只能流于形式。所以,加强警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从实战出发,演练结合,构建快速机动,手段多样,协同配合处置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是切实保障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形成较强的组织能力、指挥能力的关键。(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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