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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

                            加入时间:2008-05-13 来源:本站法警社区 作者:renliucun

    目前社会上对于司法警察普遍存在着许多较为偏颇的认识,更有甚者认为司法警察就是法院看大门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及发展极为不利。鉴于此笔者想就司法警察相关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改正人们心中对于司法警察的错误看法,重塑司法警察在人们心中的地位。鉴于笔者的工作和写作方便,本文仅就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作以论述。
    人们对司法警察普遍存在的错误看法
    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遇到有人会问司法警察是做什么的?是看大门的吗?是保安吗?你们是公务员吗?是聘任制的吗?待遇跟一般的公务员有什么差别?而且这些人每每问到这些问题时,眼神中总是流露出一种不屑。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影响,司法警察在人们心中留下了看大门、保安等一系列的印象。随着最高院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视,现阶段司法警察已经形成了总队、支队、大队的建置模式。但由于工作宣传的力度等做的不足,仍然不能有效的改变人们对于司法警察的错误看法。
    对司法警察正确认识的重要性
    首先,司法警察自身要正确认识自己从事的职业。司法警察自身要破除“位卑责轻”的思想误区,努力夯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根基。只有对自己从事的职业有了正确的认识,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任务,才能正确的予以履行。从另一方面来讲,司法警察对自己职业的正确认识也是提升个人自信心,树立司法警察良好形象的前提。这一点是内因,因而是最为重要的。
    其次,法官也应当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是法院重要的审判辅助部门,是法官正确、及时履行审判职责的保障力量。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提押、送还,法庭审理前的安检、法庭纪律的维护、法院判决的执行等等工作都需要司法警察的协助或者独立完成。法官对司法警察的正确认识一方面有助于明确各自分工,从而做到分工明确,进而更好的完成司法审判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院内部和谐环境的营造,形成法官与法警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工作环境。
    最后,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应当对司法警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司法警察的源泉,司法警察是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广大的高校毕业生,来源于广大的军转干部。只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司法警察的队伍才能健康的成长壮大。
    为司法警察正名
    我国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司法警察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必须专属于司法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设立司法警察。其任务主要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害司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第二条又指出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千部。规定的第三条对其人数又做了具体的比例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 %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 %一80 %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由此可见司法警察不都是聘任制,也不都是任用制。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的警钟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建立并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司法警察队伍,是法院的重要的司法审判辅助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的职责可概括为:警卫;押解;送达;值庭;看管;安检;执行。
    警卫: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警察对特定目标、场所在特定时间进行警戒护卫,保证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人生安全的工作。司法警察的有四项:法庭警卫;临时现场警卫;机关警卫及其他警卫。警卫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想司法警察的这一职责也是造成许多不明白司法警察的人误以为司法警察是保安的原因所在。
    押解:是指司法警察将羁押的被告人或罪犯强行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执行等活动的一项强制措施,它包括提押和送还两个方面。
    送达:是指司法警察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值庭:是司法警察依照法庭审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法庭秩序,并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予以制止,以确保法庭审判顺利进行的诉讼活动。
    看管:是指司法警察对于提押的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法院的临时羁押期间保证其安全的工作。
    安检:是指司法警察在法庭开庭前对于进出法庭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听审人员的人身、携带物品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法庭审理的安全和顺利的一项诉讼活动。
执行包括执行死刑及执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执行死刑必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而其他判决的执行则大都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有以下九项:
    1.值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护法庭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有: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扰乱、破坏审判秩序的人员采取警告、带出法庭等必要手段,对可能或已经违法犯罪的人现行采取强制措施。
    2.送达:根据审判诉讼的要求送达各种法律文书,传唤或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与诉讼。
    3.押解:提押被告人或罪犯。
    4.看管: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5.安检:根据法庭审判纪律,对进出法庭人员进行人身、携带物品等的检查。
    6.执行: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划拨、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  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并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维护执行现场秩序。
    7.执行死刑:对于交付执行的死刑罪犯,根据安排执行死刑,并负责组织和现场警戒。
    8.执行拘留、拘传强制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的建设
    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司法领域越来越广,司法环境复杂,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院工作面临着机遇和挑战,所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作为司法警察我们要通过自身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大力推进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真正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因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的基础和保证。为此作为司法警察自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加强思想教育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司法警察的地位、任务和工作性质,决定了这支队伍的每个成员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为此,我们应针对“干法警辛苦,吃亏”、“当法警没有前途”等“位卑责轻”的思想苗头,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树立崇高的政治理想信念。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全体警员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丰富内涵,领会新时期司法警察“执法为民”和无私奉献“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便能使大家进一步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技能。为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们应把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作为当务之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法警队伍存在的文化素质较底、业务技能薄弱等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保证每个警员在履行职责时都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同时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规定做好训练工作。
    3、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警务建设关系到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当明确司法警察的警务内容,正确及时的做好警务工作。为此我们要努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理论的知识指导我们的实践工作。
    4.依法用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司法警察作为一只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法律法规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警察的上级领导部门及司法警察自身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乱用权力、不滥用权力,正确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5.注重宣传报道,树立正确的司法警察形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并善于应用新闻媒体宣传自己对于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司法警察可以说是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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