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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规范化建设是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以规范的方法和形式进行,只有以规范的行为才能求得最大效率和提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警检不分”,“以警代检”的混乱现象,这无疑给“有法可依”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相当困难。笔者就基层检察院法警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现状的主要问题
(一)历史上的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再者,由于受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约束,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如当前一些地方仍然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司法警察的专项职责,这些地方认为,从工作分块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因知密范围扩散,而造成泄密的被动局面。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出现了“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
(三)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所以,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本身就促进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法警的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如在原来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凡发现侦查人员有超时、超期、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法警都可以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行职责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的,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具有很好的作用。
(二)建章立制,落实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其次,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三、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展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素质兴警,服务大局。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这就说明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做到思想政治教育经常,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业务培训要落实。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作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蔡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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