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及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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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5-06 来源:本站 作者:李培 |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模式,这种办案模式既能够有效保障办案安全,又能够充实自侦办案力量.但是这种办案模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束缚着司法警察在服务自侦办案过程中的发展进程,我院通过总结、查找,目前主要存在着以下几大问题:
一、自我宣传不够,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
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是建立新型“检警关系”的主要出发点,实质要求就是要实现“决策层面”的工作与“执行层面”工作的分离,让检察人员承担决策工作,例如对案件的管理,是否立案的决定,制定侦查计划,而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层面的工作,包括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工作以及参与侦查活动等有关具体执行方面的工作。但是目前这种办案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更多的只是一种理论研讨,正处于试点过程中,还没有成为普遍遵循的模式,更没有与检察人员达成共识。因此虽然我院部分法警参加到了办案组,但是所干工作没有突破,没有创新,仍充当的是
“保安”角色,只是较以前相比对案情有所了解,知道侦查计划,知道每次跟随检察人员出行的目的。检察人员对于法警参与办案的认识,也更多的停留在
“同伴”的认识上。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外出办案,必须要两个人参加,而我们现有检察人员不足,所以法警才参与到办案中,只起到了同路做用,从形式上保证了办案的合法性。究其原因,认识不到位是一个首要问题,不过这是因为我们自身工作不到位,一是缺乏自我宣传:至今为止司法警察部门从未向检察人员宣传有关这种办案模式的指导思想、内容、优点,以及其他院的先进做法;二是缺乏与自侦部门的沟通: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层面的工作,这就需要与检察人员的协调、配合,大家共同探讨具体做法,明确职责分工,由于法警部门忽视了这方面的工作,与自侦部门的沟通不够,所以得不到他们的支持、认可,不能给我们太多的发展空间,整个工作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如果我们自身宣传到位,让检察人员明白、了解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新模式,实质上是把他们从繁琐的侦查事物中解脱出来,从而能够专心主攻案件决策方面的工作,才能搞好与检察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才能获得他们的正确理解,获得到他们对法警“执行层面”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二、缺乏依据,执行难度大
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警察职责中,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可以行使侦查权,也找不到关于司法警察可以参与办案的任何规定,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执行无据也是束缚法警执行层面工作的一个原因。例如,对于我们是否有侦查权,检察人员都存在着否定态度,因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6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158条明确规定:“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由此可以看出,以上权利是明确赋予检察人员所有。至于检察人员是否包括司法警察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司法警察侦查权的争议,影响着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做到决策层面工作与执行层面工作的分离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三、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得不到检察人员的充分信任
司法警察要做好执行层面的工作,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特别是要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以及还要具备能够胜任侦查工作的一些必备的侦察技巧,由于在以往的学习培训中我们注重的是只是警务知识以及警务技能的培训,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不够,运用法律知识显得明显生疏。因此,对于法警是否能够胜任工作的能力也受到检察人员的怀疑。
四、证据的实效性也制约着法警自侦工作的开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于司法警察的侦查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由司法警察出面收集的证据的实效性也就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自侦部门的案件最终要移送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接受律师的质疑和反驳,法官的审判,所以证据显得极其重要。目前由于法警收集的证据的效力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所以这也严重制约着法警参与自侦工作的开展。
目前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法警服务自侦办案工作的开展,以上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我院探索法警服务自侦的新模式将不会成功。为了谋思路,寻出路,我院司法警察积极思考对策,在借鉴别人的先进做法上结合自身情况,对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争取领导重视,得到检察长授权
因为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警察职责中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可以行使侦查权,要使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具有合法性,就只有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对司法警察职责的第九条“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之规定行使侦查权。所以争取领导重视非常重要,只有得到领导的信任、重视,才会交办任务由法警执行。这样司法警察在检察长交办下开展侦查工作,就可以使调查取证趋于合法化了。
二、加强自我宣传,搞好与自侦部门的协调沟通
首先法警大队长要就省、市两院关于司法警察探索服务自侦办案模式的一些讲话精神向检察长以及分管副检察长作专题汇报,并请示领导组织召开一次由自侦部门和法警部门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共同学习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意义、具体内容,总体要求、以及学习其他院的先进做法,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宣传目的,得到自侦部门理解、支持。其次,主动与自侦部门沟通、商议,探讨法警参与办案的具体做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加强自身素质培训,获得领导、同事的信任
司法警察要想得到领导信任,能够放心交办我们去完成一些具体的侦查任务,那么我们必须要有好的业务素质,能够做到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侦查技巧,具有完全胜任工作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能够做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经得住各种诱惑,经得起考验,能够严格保守案件秘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领导的信任,才能够让领导放心地把侦查工作交办给我们去完成。另外检察官也才能放心大胆地把执行层面的工作交付于我们执行。
四、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法警服务自侦办案的管理方式,我们既要考虑到不能回到“检警混岗”的老路,又要保障能够切实参加到办案过程中,所以我们就管理机制提出了以下几条思路:
1、在人员分配上,法警不固定在办案组而实行个案到岗,从案件初查时法警在检察长的交办下参与到案,然后再在办案检察官的指导下干具体的工作。遇到没有案子的情况下,法警照常在法警队上班,开展自己的一些日常工作。这样就保证了法警队伍的编队管理,以及对警力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实行分步走的方法:就我们目前的现状不可能一下子就直接承担执行层面的工作,所以要分步走:先是在检察官的直接带领下参加协助办案,等到我们法警熟悉了办案流程,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业务知识及侦查技能时,我们再独立承担一些简单案件的执行层面的工作,最后才逐渐实现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工作的分离。
3、严格责任,建立科学地考核机制
为区分检察人员和司法警察的责任,避免互相推诿发生,必须严格划分责任:法警负责保障案件安全,负责侦查的具体工作,凡因在侦查环节出现的问题则一概追究法警的责任;检察人员必须确保案件决策方面准确无误,凡出现决策失误的问题则一概追究检察人员的责任。对于考核,则实行连带考核,一个案子由承办检察官与法警负连带责任,这样就加大了二者的责任,有效避免推委发生,有利于密切配合。
4、建立互相监督机制: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在侦查工作中要形成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监督关系,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侦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对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进行监督,例如通过行使立案权,侦查措施决定权,强制措施批准权以及决定中止侦查、终结侦查,直接跟踪监督司法警察的侦查过程;反之,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官也可以实行监督,监督检察官的决定是否有违规现象发生,对于有疑义的决定也可以要求检察官做出说明,必要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复议。同时也可以向检察官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对要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检察官建议,最终由检察官决定,通过这种互相监督,来推动整个侦查工作的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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