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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与职业自治权浅析

    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蓝图中,最引人注目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具有军事化性质的武装力量,肩负着保卫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国家的各项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同时对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起着维护和促进作用,而且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还要求这支队伍应是法律知识渊博,专业技能熟练,执法水平更高的职业化司法警察。
    一、司法警察职业化与司法警察职业自治权的关联性
   1、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内涵。
    什么是职业化?社会学家威尔伯特.墨尔这样阐述:职业化是一个发展过程,包括渐进的几个阶段:工作、职业、正规化的组织、要求教育的组织、倾向服务的组织以及享有独立自治权的组织。而职业化的最高阶段就是该组织享有完全的职业自治权。对于法官职业化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作了精辟的论述。那么作为设置于法院内部一支独立的武装力量,它的职业化内涵又是什么,即何为司法警察职业化?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应是具有共同职业信仰、道德礼仪、知识背景下的司法警察群体所具有的独特的职业精神、职业尊荣及职业地位,是司法警察以行使国家强制权保证国家审判权的顺利实现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而根本的就是在法院内部享有独立的职业地位,即完全的职业自治权。
    2、职业自治权的初步设定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化的一成不变的事物。享有完全的职业自治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是职业化的最高阶段,是人民法院解决内部机构设置应首先定位的基准和最终目标,高起点、高要求、高标准才是步入职业化行之有效的途径。针对司法警察队伍现存的状况以及近两年来人民法院为建设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所作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效,笔者觉得应配合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将司法警察职业化所要实现的步骤和目标提上议事日程并确定为努力追求的方向。故笔者建议,在目前情况下,司法警察队伍的设置和管理在当前基础上,在不违背现行《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人民法院内部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部分采取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体制,即具体设定为:各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直属各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领导、管理,法警支队享有绝对的领导权,使司法警察队伍逐步具有独立的职业地位,享有完全的职业自治权。
    二、司法警察职业自治权作为职业化建设最高目标之存在基础
  首先,推行法警职业自治权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所谓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地提供绝对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重要的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法院建设,客观上对法警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    
  其次,推行法警职业自治权是服务审判中心工作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明确界定了法官与法警的相互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产生之日起在审判工作中就与法官密不可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重大复杂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法警从事的警务活动并非一般的公务活动,它具有特殊而鲜明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特征,在审判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司法警察也不应是大众化专业,不能把法警游离于法院队伍之外,其工作目标要定位于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工作要求要定位于方便法警支队调警,充分发挥其职业服务职能。因此,在法院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绝对不应该忽视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第三,推行法警职业自治权是司法警察性质宗旨的内在要求。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是设置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着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它与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等警种的警察既有同一性,又有特殊性。其所具有的司法性、武装性、行政性明显区别于其它警种,它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重要使命,发挥着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独立于审判职能部门,又与其它辅助部门有着截然不同的职能特性,它强调司法的武装性,是实现司法效果的专政工具。显然,管好用好这支特殊的队伍,必须走职业化建设之路,必须给予其相对独立于法院审判部门完全的职业自治权。   
  第四,推行法警职业自治权有利于队伍的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就目前而言,司法警察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要想方设法使司法警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本职工作,就要在“双重领导、编队管理”这一基本原则上下功夫,正确区分“双重领导”的职责范围,把握“编队管理”的精髓,将理论与实践充分融合、统一起来。步调一致才能形成合力,实行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体制,强调法警大队所在法院与上级法警支队共同行使领导权的双重领导,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法警支队还可以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增强其对下级法院法警大队的领导、管理,这样才能有助于消除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等弊端,使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能够真正做到令行合一,调警顺利,上下畅通,有利于队伍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当前阻碍司法警察职业自治权实现的对抗性因素分析
    法警职业自治权以职业化建设为基础,职业化建设的快慢直接影响到职业自治权的实现与否。当前阻碍司法警察职业自治权推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配备不全、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职业化意识不强。人民法院法警是按法院编制数的12%编配的,这一比例关系在现阶段是比较科学的,但不少法院因多方面的原因尚未达到这一要求。目前,人民法院的在编法警来源渠道比较广泛,有军转干部、退伍战士、社会招干、内部转干,或者法院内部人员调整,而从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的“科班”生几乎没有。例如某基层法院现有在编法警11人(按比例应为19人),其中军转干部2人,学校毕业生3人,内部转干5人,聘用制法警1人,但因整个法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得不到应用,逐步被非专业化环境同化,使法警队伍呈现出高学历低专业状态,职业化程度不高。在这些人员当中,一部分人通过学习取得了大专甚至本科文凭,文化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一部分人综合素质不高,对法警业务知识了解甚少,对专业技能不熟练,对法律知识更是一知半解,导致少数法警对自己要求不严,视法警工作为简单劳动、大众化专业,表现出对法警工作热情不高,缺乏应有的进取心,工作中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历史的渊源,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自身职业化意识不强引发的连锁反应。
  2、管理体制不够规范,职业化建设缺乏实质性条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但一些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理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级法院由于审判工作繁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的建设重视不够,重用轻管的问题在一些法院程度不同地存在。二是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法警队没有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目前实际操作中,都是以本基层法院的领导为主,上级法警队的领导权成为“真空”,形同虚设。在人员定岗、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上几乎没有一家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共同决定,全是基层法院一包到底,做得较好的基层法院只是将决定情况报上级法院法警支队备案。三是在现有法警中还有一部分在编而未从事法警工作,警力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少数法警因执行特定的任务如专职司机、庭(处)室借用等,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编队管理。如上例基层法院有两名法警归入执行局,长期从事执行工作,一名法警定岗在行政装备科,两名法警在办公室,基本不承担法警业务,只是遇有重大活动、事件才参与警务工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警队从事警务工作的力量。
   3、用人机制不完善,职业化建设起步艰难。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这在人民法院内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法警队伍客观存在的“终身制”与人员进出口不畅不无关系。上例某基层人民法院1994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甚至全省基层法院中率先挂牌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从建队初的8人,平均年龄不足26岁,到现在的11人,平均年龄41岁,十年时间只交流到执行岗位1人,其余仍是法警编制,这其中不乏早已取得审判资格的三名法警。主要原因是受编制所限,没有符合条件的人来担任法警。人才引进渠道堵塞、人员正常调整“短路”,使法警队伍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导致干好干差一个样;年龄结构不合理、 队伍老化,优秀人才进不来,素质差的出不去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严重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改革和发展,也给法警职业化建设工作带来了难度。 
  4、培训机制不健全,警务专业素质偏低。目前,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职工转干,构成了法警队伍的主要成分,这种成份构成本身就使法警在个体素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多少中级法院法警支队进行正常的正规教育培训,基层法警大队就更不存在教育培训这门专业课了,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法官培训中心,但法警却往往被排斥在法官培训中心的大门之外,究其实质,还是在观念上只注重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轻视法警的专业技能养成,从基层法院这一大范围内“重文轻武”的长久习性来看,要推行专业化建设无异于“纸上谈兵”。
  5、警务训练不够正规,与司法警察应有的武装性质不相符。专业技能是法警的“看家”本领,司法警察要想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这也是法警专业化素质的标志之一。从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警队尤其是基层法院警队,在位人数少,值庭、值勤、协助执行任务重,既形不成警务训练的规模与气氛,又缺少整块的训练时间和可以展开体能训练的场地,业务学习、警务训练难以做到长效性、规范性、有序性,主客观的原因导致法警的专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遇有突发情况时,跑得快、追得上、“拿”得下的基本要求也难以做到,严重影响各项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职业自治权以改革创新法警职业化建设为实现要件
   1、建立适应新的司法理念要求的职业化管理体制。一是理顺现行的管理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是1997年出台的,如今已经7年了,应该根据法警队伍的实际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管理有法可依。现阶段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管理法警队伍,实行法警队伍建设的法制化。二是实行法警定岗定位。解决这一长期积累的问题只有落实法院系统人员分类管理措施,对法警按年龄层次、能力素质状况进行科学的、合理的梯次配备,实现法警定岗定位。三是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特点的管理体系。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管理方法,关键在于怎样实施。按照法律解释原理,对双重领导可作扩大解释,在不违背原则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做到与时俱进,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将领导权归于上级法警支队与该法警大队所在法院,使上下协调一致,共同领导、管理好法警队伍,促进“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2、建立职业化的选人用人机制。首先,改革法警准入制度,推行遴选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准入必须严格程序,严格按照 《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警,这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专业化素质的第一道防线。各级法院对拟任法警的人选,应当在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不少于两个月的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培训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法警。其次,打破“铁饭碗”,推行法警聘任制。也就是改革以往行政任命方式,而由高院总队和中院支队按照本级法院党组有关规定对科(大队)领导实行两年一聘,科 (大队)领导对所属法警施行一年一聘,让真正具备领导才能的法警走上领导岗位,让真正具备专业化素质的法警从事法警工作。对当年不能被聘任的法警进行待岗管理,两年不能被聘任的应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第三,精简分流,疏通“出口”。对在编法警队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确实不符合法警条件的要调整出法警队伍,对年龄偏大不适应法警工作的在法院内部作相应调整,使法警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第四,保持法警队伍的相对稳定。司法警察从事的是专业比较强的工作,应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同于一般行政干部,经常变动,势必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影响司法警察的凝聚力,战斗力,更谈不上职业化的建设。
   3、建立以提高法警职业化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机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没有专业化就谈不上职业化,因此要加强专业培训。一是在相关院校设立法警专业。人民法院应该在相关院校开设法警专业,专门培养具有专业化素质的司法警察。对现任司法警察要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专业化素质。对目前尚未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法警,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职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要求。未取得学历或专项培训不合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警职务,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或待岗。二是在职专业培训。上级法院要利用统训、集训和首次授衔、晋衔时机,每年对法警要进行总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业务、专业强化训练。三是考核上岗。无论是脱产学历教育还是在职专业培训,都必须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这是司法警察任职的“资质”证明,如同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一样。
   4、建立正规的警务训练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最根本的目的是围绕不断提高法警的战斗力,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审判工作这一中心。因此,要紧密结合本法院和法警工作的实际,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上级法院的年度训练计划搞好训练工作。坚持集中训练与岗位训练相结合,以岗位训练为主,同时重视集中训练,市法院法警支队每年要对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进行一次不少于一周时间的训练。坚持普遍训练与重点训练相结合,以重点训练为主,根据训练计划确定的重点,法警支队每两年组织一次 全市法警系统的比武或会操。坚持教材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全,以实际操作为主,法警支队每半年应进和一次法警业务技能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司法警察要从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高度认识体能训练与体能积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要摸索出一套适合法警特点的警务训练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向武警、公安学习借鉴先进的警务训练模式,引进科学的警务训练理念,形成一套突出实效、贴近实战的适合服务审判工作需要的警务培训体制。
  5、建立有利于职业化法警成长的激励机制。一是精神激励。推行法警职业化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把政治合格放在专业化建设的首位,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法警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引导和激发,使法警热爱法警事业并愿意为法警事业献身,这也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各级领导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二是物质激励。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除了进行精神激励外还应该辅以适当的物质激励,法警的经济收入应该提高,但必须是通过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质的提高而获得,不付出相应的劳动,只要求提高收入的观念是与价值规律相悖的,人民法院要以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福利补助来增加法警的收入,体现法警工作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不可相互割裂,也不能搞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刀切”、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是物质激励之大忌,要通过奖勤罚懒反映专业化法警的成就感与优越性。三是典型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法警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培养和造就一批新时代法警典型非常必要,通过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感染法警,以榜样的先锋作用激励法警,使广大司法警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6、建立符合法警职业化需要的约束机制。一是法规约束。《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是职业化法警必须遵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所有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做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之”。二是加强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约束。要采取考核考察、民主测评、通报反馈、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对法警专业行为进行监督,广泛地动员社会群众和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司法警察必须按章办事,按规定作为,一切有损于法警专业形象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对法警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决不迁就。对那些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三是自我约束。专业化法警必须具备自我约束力,八小时以外做到“慎独”,从日常的行为、举止、着装、礼节、礼貌等有形的方面做起,时刻牢记自己不仅代表着人民警察,还代表着人民法院,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自觉维护法警良好的公众形象,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职业化建设进程中最终实现独立的职业自治权打下坚实的基础。(来源:网络  作者:江苏东台法院 田杰峰 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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