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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方向的思考
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大多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由各司法警察学校升格而成。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惑。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要科学健康地发展,必须客观分析自己面临的问题,对办学方向进行准确定位,制定正确的战略发展规划,掌握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
一、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师资、生源、办学资源“三弱”的局面,困扰着学院的发展。众所周知,我国的高职院校起步晚,起点低,条件差,在高等院校中处于弱势地位。师资、生源、办学资源“三弱”局面,一直困扰着高职院校的发展。虽然许多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近年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和在职教师提高学历层次的奖励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师资队伍结构,但仍然与普通本科院校有较大的差距;生源虽然比较稳定,发展势头良好,但在校生规模及新生质量,仍然不容乐观;在校园面积、固定资产、经费投入、软硬件建设等方面虽然有了重大改观,但仍不尽如人意。
2.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阻碍了学院的发展。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与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表现在:政府财政拨款的基数过低;行业部门的支持有限;缺乏融资渠道,融资难度大,银行向该类院校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学院也不敢贷款,利息难以承受;同时国家和省级的高等教育经费安排,也把该类院校排除在外,如生均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专业和课程建设经费等等。由于资金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设备、教学手段的更新与完善,阻碍了学院的发展。
3.高职高专层次社会认同度不高,限制了学院的发展。现阶段,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主要是专科层次,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市场准入门槛的升高,这种专科办学层次导致了社会认同度不高。而且由于长期依托行业办学,办学思路还不够开阔,加之受设施和师资等多种条件的制约,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结合的程度不高,与其他各级各类院校交流不够,就业渠道不够畅通,报到率、就业率、入警率都还不够理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院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
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高等职业教育性质和它的“警察”“法律”两大特色,客观上要求该类院校应成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基地或中心。
1.教学基地。将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办成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基地,是由其最基本的教育教学职能所决定的。司法警官教育的产生,源于监狱、劳教事业对人才需要。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悖论现象:一方面各院校学生数量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毕业生到监狱、劳教单位就职的就业率偏低。无疑,持续的低就业率、入警率最终会导致社会重新审视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存在的合理性。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争取人事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外,唯一出路就是走精品之路。具体而言,就是开精品课程、办精品专业、用精品教师培养精品学生。不重视学历教育或不办学历教育,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迟早要退回到最初的干训班、干校或成人高校的起点上去。因此,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走精品之路,为国家、为社会办好学历教育,成为教学基地、人才培养基地。
2.培训基地。把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办成司法行政系统的培训基地是由其行业职能所决定的。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属警察体制。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局出发,为防止造成有限的警察、法学教育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并有利于满足监狱、劳教系统工作的发展,满足本地区政法部门和社会对高层次安全保卫、法律咨询与援助人才需要,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培训任务应分为三块:(1)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规定:全体警察3年内普遍接受累计1个月以上的专业脱产培训;新录用的非监狱专业毕业的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新担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的1年内参加培训;从2003年起,“凡晋必训”,其中警司晋警督、警督晋警监的每次培训不得少于1个月。这个规定为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干警培训任务进一步指明了方向。(2)整个司法行政系统的更新知识培训、业务培训、资格证书认证培训、任职培训等。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应争取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培训条件,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内扩大培训范围。(3)面向社会的行业技能培训。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应拓宽培训思路,主动与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的保安部门、律师协会等加强联系,广开培训门路。在“职业”上做文章,拓展社会其他安全保卫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技能培训。
3.科研基地。把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办成科学研究基地是由其高等院校性质所决定的。教学与科研是高校生存与发展的两大支柱,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要生存发展,必须树立“科研兴校,科研强师”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促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司法警察类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在教育教学中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有待研究。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科学研究应区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和其他政法院校,主要应突出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教学研究应成为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科研的核心内容。高等学校中的科研与教学是有机的统一体,它们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类院校作为培养司法系统人民警察的“工作母机”,要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的基础上科研,又要在科研的指导下教学。(2)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继续教育应成为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科研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作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养、培训基地,承担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化教育及继续教育的任务。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教师要研究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不同职务干警的学习心理,研究他们的知识结构、认知特点,以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司法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以及与司法工作密切关联的新形势、新技术、新信息、新法规、新问题的教育为主题,以前瞻性、探索性、创造性的课题和有血有肉、生动深刻并富感召力的内容为重点,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创建“问题”课堂,将新知识、新技能融合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原有的知识体系中,早日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继续教育由“要我学”、“要我训”变为“我要学”、“我要训”,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的质量。(3)课题研究应紧扣教育教学改革,与院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学科和专业建设相一致。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目前的科学研究重点,不是研究当前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而是研究司法警察教育各专业、各学科的建设问题。主要研究各专业、各学科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实践活动的实施、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改进等等,研究各学科如何适应司法行政工作与实践的要求,如何服务于司法行政工作和教学。
4.咨询服务基地。将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办成司法行政系统咨询服务基地是由其专业特征所决定的。司法警察类高等职业院校,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才培养基地、学术研究基地、培训基地,还应成为领导机关的“智囊”。这既是教育本身的特殊功能,也是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主动适应社会咨询需要的具体体现。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要注重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注重对上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进行指导性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对策研究,注重战略咨询研究,为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应力求创造条件,选择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狱、劳教所联合,系统地就某一领域各方面的问题开展横向协作,进行综合性研究,并进而逐层局部深入,认真探索,提高研究的整体效益。这样不仅使研究能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又有益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不仅能够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而且还锻炼了师资队伍,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院校的知名度。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促进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1.抓住机遇,实行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并举。《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尽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肩负的历史使命上,尽快实现由看守型向教育型警察的转变;从具备的基本素质上,尽快实现由低层次、经验型向高层次、专业化、知识型警察的转变;从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上,尽快实现由简单粗暴执法向文明公正执法的转变。要造就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加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监狱、劳教所要努力达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民警察占人民警察总数的70%以上,法律、教育或监所管理专业的占40%以上。据统计,目前我国监狱警察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1.9%,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6.61%,而法律和监所管理专业的仅占大专以上学历的20%左右。因此,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调整优化队伍结构,既要从“入口”抓起,把有限的编制用于引进监管改造专业人才,同时又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分类,开展大规模专业培训,突出加强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特别是监所管理专业教育、劳教学、警察管理学等监所管理专业知识和警体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和体系。
2.改革办学理念,突出办学特色。由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的,因此必然需要多种类型的高校。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和“替代增长”的要求,每个学校都应明确自身的定位及优先目标,不可盲目地一味追求综合性、多学科和大而全,把有限的人财物搞得过于分散,致使难以确立和发展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司法警官院校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办学理念,既要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又要集中优势力量,积极投入,建设自己的区别于其他地方、其他院校的特色学科,突出“警察”和“法律”特色,培养高层次实用型人才,为监狱、劳教职业岗位培养所需要的专业化的应用型人才。
3.对监狱、劳教所干警实行监所执法资格培训。监所干警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培养监所管理型人才、教育改造型人才、心理治疗型人才、刑罚执行型或强制性劳动教养执行型人才这四种主干人才为主,监狱、劳教所十分有必要将警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其精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而目前监狱、劳教干警的监所业务培训大多停留在警衔晋升培训、短期业务培训上,这些培训因时间太短,系统性不强,培训内容上、层次上不够清晰,培训效果可想而知。要改变监狱、劳教干警培训体制,实行监所执法资格培训势在必行。按照政法系统招录公务员逐步推行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改革趋势,监狱、劳教干警招录在向社会开放的同时,必须由省级司法警官院校进行监所执法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认证取得监所执法资格,到监狱、劳教所工作,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的,予以淘汰,个别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为事业干部或企业干部。要求监狱、劳教干警都应当具备监所管理专业知识,具备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知识。监所执法资格培训期限,以3~6个月为宜。主要学习监狱法学、劳教学、犯罪学、教育改造学、犯罪心理学、狱内侦查学、狱政管理学、劳动改造学等监所执法实务中需应用的各专业知识,并进行严格的警体技能训练。
4.在“职业”上下工夫。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要在“职业”上下大力气,将“管理理念”转变为“经营理念”。发挥高职教育优势,将办学的目标转向市场,转向服务。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的目光除了要紧盯着司法行政系统这一块之外,还要进一步更新办学理念,转变办学思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要争取主管部门以学院为依托,建立非学历教育性质的省级法律职业培训机构,主动开展法律职业(岗位)培训、法律专业证书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同时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各类法律培训和资格证书教育,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多功能作用。
5.创新办学模式,实践产学研合作教育。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利用职业和专业优势以及现有资源,制订系统的产学研合作计划,走出一条创新发展之路。司法警察类院校应针对监狱、劳教所等司法行政单位对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监所企业管理、公证、调解、法律援助等专门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为监狱、劳教所等司法行政单位输送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实践操作技能的实用人才。(1)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培养现有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监所、警察类专业课教师带着课题到第一线调研和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选送有关教师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警学院等警察院校学习深造,选派有关人员到监狱、劳教所进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2)加强科研工作,加强教学改革的力度,探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新思路、新办法。在科研规划上应突出强化监狱管理、社区矫正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狱内侦查方向、矫治教育方向、监所信息管理、戒毒康复等专业的课程建设和专业教材建设的研究;通过争取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使广大教师在产学研中得到成长。(3)通过挂牌成立驾驶培训学校,与一些律师事务所联手或成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为监狱、劳教所提供法律帮助等,探索、实践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促进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健康发展。 (来源:法警天地网 作者: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 董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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