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走了法警的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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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26 来源:北京吧 作者:谁偷走了法警的面包 |
曾几何时法警这一维护国家司法权威、保障法院案件顺利审理的职业由国家公务人员转变成了聘任制(也就是临时工)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其内容共25条,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工资、福利及待遇等规定.而天津开发区法院更是积极响应,于2001年在天津最先进行法警改革,从开发区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员到法院工作的法警改革.在法院干着与正式法警同样的工作,肩负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权利.最初看来这一方式暂时缓解了法院法警人员老化,质素偏低的问题.但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待遇的降低(每年的工资不长反降,有五险,无公积金)人员年龄的增长,都已进入了结婚的年龄,此微薄的收入与长期繁重的工作完全不成正比,严重存在着同工不同筹的现象(而且没有加班费) .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五险一金).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法院应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以下八项职责:(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笔者认为,不具备合法执法主体的“临时工警察”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至于一些法院在实践中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责。这一“警察指挥警察”的规定使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履行职责从独立性变为从属性。一是导致履行职责不合法,二是职责履行模糊不清:(1)在这样的带领下履行职权,实际上就是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协助正式法警察完成工作任务;(2)无法界定部分职责是指八项职责的哪几项职责?哪些职责只能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履行,哪些职责可以由聘任制司法警察(指不带编的)独自履行?聘用制法警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
而即将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的时候(2007年7月)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公司单发面与在合同工作期间内的人员转签到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其目的在于规避旧合同法规定的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后自动转成正式员工这一关系到员工重大权益的问题(在这期间中国华为公司也进行了与企业员工合同的重签).而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公司在这方面更是“聪明”起到了滨海新区的抬头兵,单方面将派遣到法院工作的员工(法警、司机、书记员)转签到另一公司,员工不签就面临着失业!
试问在全国高举创造和谐社会的旗帜下,在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行的条件下,在国家高度重视滨海新区建设的情况下,不平等的待遇还要持续多久?!有谁真正关心过这群人?!也许只有在干活的情况下能够想起。
在法院工作多年,院领导经常告诉大家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法律目前要人人平等.可是在同一片天空下有谁来维护法警的权益呀!
在2008年1月1日新合同法实行的同时新合同至今还没有看到.大家前途未卜,看不见光明,不知道明天的出路在哪里.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的权益有法律维护,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利益有法律支持(都上保险和缴纳公积金),可这些在法院工作多年,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法院的法警的权益究竟有谁来维护?!法院自身用工都不合法还怎么样去执法为民?!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难道只是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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