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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13 来源:本站 作者:王志文 |
这是我在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法院法警大队担任大队长三年、以及担任院领导分管执行工作以来所遇到的多次涉法上访的骨头执行案之一,前后历时五年这一执行难案在今年2月21日终于执行完毕,个中的酸甜苦辣实在令人回味。
(一)法官无法调解
案件的来由是这样的:2004年9月7日,我县琅琚镇杨公桥村邹某某驾驶农用车为邻村姜某某拉水泥和钢筋,行至316国道金溪县何家坂路段时由于严重超载发生侧翻事故,导致同车唐某某当场死亡、姜某某兄弟俩负伤。事故发生后邹的亲属仅支付了10000元的安葬费,邹某某当晚被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刑事拘留,对其他的赔偿问题均因事故死者亲属熊某某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邹某某亲属同意支付的数额差距较大,交警大队调解无果后将案件移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熊某某等4人、姜某某兄弟俩人也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院办案人员也几次通过乡村干部召集双方亲属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同年11月29日我院判决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赔偿熊某某等4人44000余元(已扣除以前支付的10000元)、赔偿姜某某兄弟俩人7200余元。
(二)矛盾一触即发
12月9日深夜,邹某某的亲属悄悄找人将家中的几千斤稻谷准备卖掉,熊某某、姜某某的亲属得知后进行阻拦双方一触即发。琅琚镇乡村干部闻讯到达邹某某的家中,并于清晨给我院领导打来电话,要求对此事作出处理。对邹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还未生效,熊某某、姜某某等人的民事赔偿本来只能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法院不及时处理这一纠纷日后的执行难度更大,并且双方僵持在邹某某家中矛盾很可能激化。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就落在时任法警大队大队长的我的肩上,我带领5名干警赶到邹某某的家中,对他的父亲、弟弟等亲属进行了软硬兼施的劝说工作,最终使他们答应将这次卖稻谷的3952元钱交到了我的手中。考虑到熊某某等人毕竟失去了一个亲人,我们在征得姜某某俩兄弟的同意后将3952元交给了熊某某等4人。于是,剑拔弩张的一场纠纷得以化解,令我不断头痛的事也才拉开帷幕。
(三)调查财产无果
2004年12月21日,熊某某、姜某某等6人正式向我院申请执行, 对执行工作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交通肇事案件最好的赔偿时机是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前。绝大多数被告人为了获得刑期上的从轻处理,都会选择尽可能的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人在宣判前仍不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往往意味着被告人愿意去服刑,受害人的经济赔偿也就基本上无望了。很不巧这个案件刚好轮到法警大队负责执行,我作为大队长自然责无旁贷落。邹某某已押送到某劳改农场服刑,他的妻子早就以打工为名躲避在外,他的家中只有一栋旧平房家俱大都无踪无影,就好象坚壁清野之后等着我的到来。我只能依法将邹某某家的房子查封,我心里很清楚在农村被查封的房子根本无法出卖,作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村人,再便宜的房子谁也不会去买它。过了几天熊某某、姜某某等人向我提出邹某某有存款。我于是向金溪县各家银行展开调查,果然发现了邹某某在琅琚镇信用社的存款,可惜的是帐面上只有7。39元,并且这个帐户很长时间没有用过了,其他银行根本没有老邹或他老婆的存款记录。我将调查的结果向熊某某亲属等人反馈时,熊某某的亲属却说你们去晚了,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早就将钱转移了。
(四)变卖车辆抵债
熊某某、姜某某等人看看执行一时没有明显效果,开始向县人大等上访反映执行不力,院领导也几次催问进展,让我感到了很大压力。最佳解决问题的时机已经早已失去,现在要让我力挽狂澜是根本不现实的事。可是我心中的苦处向谁去诉说呢?我手中掌握的邹某某的唯一财产就是那辆肇事的农用车,我从一接手这个执行案件开始就着手准备处理肇事车辆,邹某某的女婿联系了几个买主,但听到开价8000元便再也没有下文。而熊某某、姜某某等人的不断上访,迫使我停止了让邹某某家人自找买主卖个好价钱的想法。按规定拍卖或变卖车辆要先进行价格评估,申请执行人必须先交纳一定的评估费用,可是熊某某、姜某某等人均不愿交纳评估费用。我只得找到县价格认证中心领导进行交涉,他们同意先评估后收费。2005年2月4日我贴出了变卖肇事车辆的公告,等待有意者前来报名购买。
(五)鱼塘又起纷争
2005年2月24日下午我接到姜某某打来的一个电话。姜某某称邻村余某某等人正在放邹某某的鱼塘的水,鱼塘内的几百斤鱼可被余人拿走。我心中暗喜看来被邹某某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我带领2名法警来到鱼塘边找到余某某。余某某称邹某某欠了他的1500元钱要用鱼抵债,可是我在向群众了解后得知,根本不存在借钱一说。余某某和邹某某是远亲,余某某在外打工回来后听说唐某某、姜某某的一些亲属常到邹某某家中追索赔偿费用,引起了余某某的不满。余某某所在某村是个浙江移民村,余某某在村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故余某某以借放邹某某鱼塘水为名来出头,查清有关情况后我对余某某进行了训诫。此时已是下午5点多,鱼塘内的水已全部放干但鱼少得可怜,大的不过半斤、小的还只是鱼苗,大大小小加起来也不过几十斤。这些鱼如何弄上来成了摆在我面前的一个麻烦事,姜某某、老邹的父亲在场表示不要这些鱼,也不会下塘去把鱼抓上来,由你们法院看着办。我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处理呢,尽管冬天的鱼塘下去抓鱼的滋味明知不好受,我和别外两名法警只得脱下衣服下塘抓鱼。姜某某见了不但没有一丝感激之情,反而说法院的人真无用应该叫邹某某的父亲下塘去抓鱼。我在邹某某的父亲家借来称把鱼称了一下,连鱼带泥、带水还不到50斤。等我和另外两个法警到达县城菜市场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小商贩以100元价格买下这些鱼时,金溪县城早已是华灯初上了。
(六)变卖车辆抵债
2005年3月10日,变卖肇事车的事情终于有进展。南城县徐家乡严家村的李某某表示愿以6700元的价格买下此车,但条件是车子必须能发动。可是车子却无法发动,李某某见状马上将购买价格降到6200元。邹某某的女儿只同意以7000元卖出。看看又不能成交,我只能从中做双方工作,最终车辆以6700元成交。卖车的事成交了,可是新的麻烦又出来了。邹某某的车在肇事后被交警大队拖到停车场,事发当日请吊车施救、拖车、并请车转运货物就是2000元,停车费一天20元总共3700元,合计是5700元。我只得找到停车场的黄老板请他网开一面。幸好黄老板非常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他爽快地同意所有费用只收1500元施救费用。卖车的钱还有5200元,车辆评估的费用和所有的执行费用也是最低标准收取,一共支付了800元。卖车的钱这样算来还有4400元,加上卖鱼的钱100元,一共是4500元全部由熊某某领取。
(七)柳暗还遇花明
执行工作按理来说应该告一段落了,邹某某尚在服刑中、妻子下落不明家中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是熊某某、姜某某等人只认一个理赔偿款还没有执行完,于是他们一次次的往县人大、县政法委、县信访局等单位跑。2005年8月31日、9月12日,熊某某的亲属多人还到了抚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抚州市中级法院等地上访,有关领导还就此案的执行作出指示。可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有的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并非所有社会矛盾到法院起诉就代表在法院可以得到解决完美,我也只能一次次的向有关部门写材料汇报有关此案的执行工作。2006年9月7日,邹某某在某监狱服刑二年期满出狱没有回家中务农,也没人知道他的下落。其实就是找到他,我也不能立马又将他送进监狱,刚走出监狱大门的邹某某哪来的钱去付这一大笔赔偿款呢?总得给人家一个喘气的机会吧。转眼到了2008年,邹某某和他的妻子人也没影子、赔偿款分文未付,而这时我院内部分工的调整此案由执行局负责执行。我在2006年10月走上了院领导的位置,正好又分管执行局的工作。2月16日,我突然得到一个消息,邹某某出现在琅琚镇街上某处。我调集3名干警在县公安局琅琚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将邹某某司法拘留。这次的执行工作出人意外的顺利,经历了这样多的波折之后,邹某某最终明白躲避不是办法,再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面临的又是刑法的制裁。熊某某、姜某某等人也理解邹某某的困难,他们和邹某某的亲属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迅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邹某某欠熊某某等人的35000余元赔偿款,熊某某等人同意由邹某某亲属一次性支付20000元,其余放弃;邹某某欠姜某某等人的7200元赔偿款姜某某等人同意由邹某某亲属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放弃。就这样,一个前前后后历时五年、申请人多次涉法上访的执行难案终于划上了句号,我和执行局的干警们也长长松了一口气。(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