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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尊严 —鹰派执行报告

                               加入时间:2008-04-24 来源:法治论坛 作者:maguhong

    中国的执行界毫无疑问存在两个派别,崇尚权威的鹰派和温和的鸽派。
    善于化解矛盾的鸽派,往往表现出较高的执行工作艺术,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阐明大义、辩法析理,进而执行和解,追求案结事了的境界,绝少采取强制措施。但这种鸽派,在目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国民素质有待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通常都是日积月累出许多陈年旧案,最终不得不在一次次大规模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鹰”起来罢了。所以,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的鸽派,在我看来确有些抱守乌托邦式理想主义的托马司们。倘使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鹰派的强硬作风是令人厌恶的、缺乏所谓“大局观念”的话,那么很遗憾地告诉大家,鄙人就是这样彻头彻尾并且坚定地崇尚司法权威的鹰派。
    我时常在想,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执行人员普遍都是温和的鸽派的话,那么法院这个审判机关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法官的居中裁判成为一纸空文,还有谁来承担定纷止争的责任?连法院的生效判决都说了不算,还会有谁去坚持道德底线?法治的尊严,是人民法院存在的唯一理由。我们甚至不需要去罗嗦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都囊括在法治尊严之内。怎样捍卫和维护法治的尊严呢?当然是要那些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全部都由生效判决说了算。能够确保生效判决说了算,就得有强硬的、崇尚司法权威的鹰派的执行法官。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超过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被执行人,即构成违法。所以在我承办的案件中,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我首先想到的就是采取拘留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采取拘留、罚款措施。鸽派认为,起码你要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吧,如果没有履行能力,你拘留了也“憋”不出来给付款项。我想,如果证明了被执行人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判定,就不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问题,而是应该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了。从表面上看,鹰派的作法似乎不近人情,在采取执行措施的时候忽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但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实践中实在是繁琐而且难以拿捏的。比方我先前惩办的一个案子,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搜查、查询存款等执行措施,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一个月后,从执行申请人那里了解到,被执行人从银行贷款两万元,正在大兴土木建造房屋。这样的的被执行人究竟是有履行能力还是没有履行呢?如果在案件的执行中,我们采取鸽派的态度耗费大量的精力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的话,这里对被执行人的“温情”,是以司法尊严为代价,起码在执行期限上就是损害了执行申请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也有悖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在另一方面,拘留措施,也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一个途径。比方上面讲到的案例,在我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家属在履行了部分款项且提供了担保后,仅仅拘留了一天,就提前解除拘留了。
    应该说鹰派执行与从中央到地方的强化执行力度观念是不谋而合的,比方我们在清理执行积案件活动中就一再强调要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全国人民都知道法院的“执行难”,我认为在这种“执行难”的现状中,尤其需要鹰派作风。执行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所区别,审判是居中的、平等的、公平的,而执行仅仅是这种居中的、平等的、]公平的结果最终的实现。审判中我们要做到不偏不倚,而在执行中,可以说是执行人员与执行申请人配合,千方百计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程,这无疑需要执行人员及时、果断地向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总上观点,以我浅薄的看法,鹰派的执行作风有了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应当摒弃那种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地、严重地存在的鸽派的“温情”了吧。事实不然,鸽派在执行工作冲还有十分顽固的生存余地。特别是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法出来以后,我们很容易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见“和谐社会”的抵触。甚至是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部门或者自己成为被执行人的时候,通常都是以“和谐社会”为幌子,而希望弱化我们的执行力度。曾经我也十分困惑,似乎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会让被执行人的情绪和心理,乃至是生存基础受到损害,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比方我们在执行一起涉及村委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被执行人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其唯一财政来源就是镇政府每年拨付一次的财政补助款。在对该笔款项采取冻结措施以后,就有镇党委书记出面,说该村三面被邻县包围,村级领导班子一直不健全,法院冻结财政补助款,会使村委会无法运转,造成当地的不和谐。我也就是在那时候忽然醒悟过来,我们不执行村委会,社会就和谐了吗?被执行人村委会“和谐”了,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怎样“和谐”?我们以法治的尊严为代价,让一个村委会和谐下去,那广大的人民群众和我们这个法治的社会将怎样和谐?什么是和谐?肇事者因为和谐而免于赔偿责任,我们又拿什么来保护我们的人民。丧失了法治尊严的社会,究竟要怎样“和谐”下去?于是,我领会了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更加一丝不苟地捍卫法治的尊严。只有在法律的框框里,全民知法守法,社会才能得以和谐。而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务必要有广大执行人员果敢而强硬地坚持他们的鹰派主义、不屈不挠地坚持中国关于法治的信仰。
    我总结,要成为一个执行工作的鹰派,在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中,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首先把申请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迅速核实清楚,超过规定自觉履行期限后仍未履行的,有帐户就冻结帐户,有存款就划拨存款,能拘留的拘留,该搜查的搜查,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外出下落不明。对于那些在审判过程中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谈话的,要做好准备工作,尽快拘留、搜查。执行过程中,不要低估每一个被执行人,不要害怕采取人海战术,人员装备上一定要做好充分估计,因为强制执行从来都需要“大兵团作战”。司法警察、械具封条、警戒线、扩音器材等等,都能够大壮执行声威,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的细节上,一定要体现鹰派的作风,比方就地扣押的威慑力远不如异地扣押,方便搬运、可以长期存储的物品,尽量采取异地扣押;遇见那些“撒泼”、“耍赖”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要果断地进行拘留。比方在执行一起排除妨碍案件中,被执行人家属有十余人出来妨害执行公务,在现场几乎失控的情况下,对其中四名闹事的男性采取了拘留措施,而且警告他们谁闹事就拘留谁,有几个拘留几个,很快就把局面把握住,也促使被执行人有时间进行冷静地思考。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被拘留人采取进行了训诫教育,讲明法律后果,区别情节,对部分人员提前解除拘留。一方面有效地捍卫了法治尊严,快速结案,另一方面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本价值取向。
    当然,我们要充分认识,执行中的鹰派并非深恶痛绝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强硬的执行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已然充分地维护了法治的尊严。他们往往是以打击被执行人的“凶恶”面目出现,而最终确实维护了法治尊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是鹰派的执行员,每个分到我手上的案件,我都会微笑着在心申请人默默地想:“你是幸运的,你遇见的是执行员中的鹰派。”值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前夕,我诚望所有的执行人员都是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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