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加以修改
|
加入时间:2008-03-21 来源:本站法警社区 网友:猴子 |
最近笔者所在地区发生这样一件刑事案:被告人宋某自2006-2007年驾驶摩托车,尾随堵截妇女,用螺丝刀,试电笔和尖刀,先后将13名妇女的臀部,腿部不同程度的刺成轻微伤后逃走,案发后,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宋某作案13起,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侮女罪.
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对其进行身体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生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分两档刑进行处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指3人或者3人以上。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如广场、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电影院等。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连续作案,猥亵、侮辱妇女13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依律当严惩.可是由于宋某作案地点通常是在人稀偏僻的地方,并不是公共场合,依法只能在五年以下量刑.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即作案五起量刑同作案十起相同的局面.那如果作案20起应当如何处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上一篇:聚焦民事诉讼法重新修改的内容
下一篇:法治的尊严 —鹰派执行报告
[返回主页] [返回起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