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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政治部印发《关于执行<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的通知
公政治[1995 ] 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公发[1995 」4
号)下发后,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警衔办公室共同研究,拟定了《
关于<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执行《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一、人民警察机关副厅级建制单位的正职领导和正厅级建制单位的副职领导选升警衔适用什么标准?
答:适用“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的标准。
二、人民警察机关副厅级建制单位正处级的副职领导选适用什么标准?
答:适用“地(市)公安处(局)长”的标准;
三、人民警察院校与医院、报社、研究所等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选升警衔适用什么标准?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所属正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适用“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标准;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和正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的副职领导适用“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的标准;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和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的副职领导适用“地(市)公安处(局)长”的标准。
四、省以上人民警察机关的政治部正(副)主任、纪委正(副)书记选升警衔适用什么标准?
答:副厅级的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适用“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的标准;副厅级的政治部副主任、纪委副书记适用“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标准;正处级的政治部副主任、纪委副书记适用“地(市)公安处(局)长”的标准。
五、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人民警察机关所属正处级建制单位的正职领导选升警衔适用什么标准?
答:适用“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标准。
六、哪些人应列入“非领导职务人员”?
答:( 1 )非领导职务人员是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调研员。(2
)职级为正厅级并担任正处级以下(含本职级,下同)领导职务的人员;职级为副厅级并担任副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职级为正处级并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
七、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内设正处级建制机构的正职领导选升警衔适用什么标准?
答:适用“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标准;
八、从何时计算选升警衔的任衔级时间?
答:经权限机关批准选升警衔的人民警察,其任衔级时间可从达到选升标准之日算起。
九、在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能否选升警衔?
答: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期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但因在现衔级年度考核有一次不称职的人员,延期一年选升警衔。凡年度考核两次不称职的,不再选升警衔。
十、现衔级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能否选升警衔?
答:现衔级期间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的人员,应比照喊《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延期6至24个月选升警衔。延长期限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选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选升警衔。
(来源:法警天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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