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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囚衣去刑具"上庭 省高院新规引来各方热议

                                   加入时间:2008-02-23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王青山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该《意见》第四条有关被告人可在法庭外“脱囚衣去刑具”引来社会各界热议。
  《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受审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彭州的婷婷成了这项新规的首个“受益人”。1月31日,备受关注的婷婷杀妹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婷婷并没有穿上看守所统一配发的“囚衣”,而是身着便装。据彭州法院刑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婷婷案是彭州乃至成都市首次允许被告人着便装受审。而据四川省高院有关负责人称,被告人受审时脱“囚衣”、去“刑具”的规定,在全国也属首创。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天闻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建平认为,不穿囚服受审表面看来,是一件小事,但它折射出的却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它既彰显了无罪推定的刑法精神,也标志着司法机关办案走向文明和人性化。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耀先说,庭审时,让被告人脱去囚衣,去掉刑具,能够使被告人平静地面对法庭,也有利于控辩双方的平衡,这是按法理办事,它关系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权利,而不是法外开恩。
  在成都市春熙路,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市民黄先生说,还没经过法庭审判,就让被告人穿上“黄马褂”,就等于提前给他们打上了“有罪”的烙印,这是对被告的歧视和人格的不尊重。市民刘女士说,让犯罪嫌疑人穿囚衣、戴刑具等,都有一定的暗示作用。只有停止一切有辱人格的习惯做法,才能实现司法进步和社会和谐。
  采访中,大多数法警对这项新规定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这项规定执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去掉刑具等将给他们的安保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风险。另外,法官和审判长不是心理学家,他们凭什么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是否情绪失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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